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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巍語中評:給未來兩岸關係的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0-02-07 00:11:22


泰國博仁大學管理學助理教授、博士導師孟巍(中評社記者 宋楷文攝)
  中評社洛杉磯2月6日電(記者 宋楷文)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後、台海和平、兩岸關係再次成為海內外共同關注的區域性熱點問題。不同政治團體對兩岸關係的未來走向做出的不同形式、不同方向的判斷。泰國博仁大學管理學助理教授、博士導師孟巍在接受中評社記者專訪時,提出了關於未來兩岸關係的建設性建議。

  孟巍表示,作為海外學者我們需要冷靜看待和縝密分析兩岸新情況,根據客觀現實,嘗試為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建設性意見更為重要。

  首先,選擇戰略對抗或優於單方面的對台開放與合作。
  
  孟巍說,蔡英文當局推出所謂的“反滲透法”作為對競爭者及其支持者的打擊工具,強化對台灣同胞和台灣“統派”的控制,在島內施行廣泛的“綠色恐怖”統治。這就是客觀存在的島內環境,且它將長期穩定,不易改變。面對以上島內的環境,我們單方面對台採用開放與合作的戰略的效果可能不如選擇性採用戰略對抗的策略更有針對性。所謂戰略對抗是指在對台戰略設計上採用對抗的思路,即對民進黨當局選擇和實施的“台獨”政策、方法、手段採用對抗性的、針對性的設計,對其進行精確、高效打擊。這裡並不是說要放棄或改變對台的開放和友好合作的態度,而是要將這些開放和合作機制用於真正的、立場明確的、旗幟鮮明的台灣同胞身上。簡而言之“區分敵我”更有效的執行現行惠台政策。與此同時對敵對勢力及其追隨者採用強力的戰略對抗手段,施行揚湯止沸和斬草除根並行的戰略對抗手段。

  其次,全面壓縮“台獨”勢力控制下的台灣在國際政治和經貿空間,創造“水深火熱”的埋葬感覺。

  孟巍表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結果揭曉後,美、英、日本等一些中國建交國的高級官員向蔡英文表示祝賀。外交部明確反對中國的建交國同台灣地區進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建議大陸在此原則下建立具體的執行方法,強力壓制台灣在國際政治和國際經貿方面的空間,建立獎懲有度的政策系統。針對台灣地區國際經貿供應鏈和市場進行有效管制,對支持民進黨“台獨”當局的企業,包括立場不明確的灰色企業及與這些企業保持經貿往來的國際公司進行有效的管控。壓縮“台獨”企業及立場不明確的灰色企業的發展空間。對“官方”一詞進行清晰界定,除了政府部門外,應當將事實上與外國政府相關的所謂NGO組織,執行外國政府長臂管轄策略的外國公司等納入“官方”範圍。針對“台獨”國際政治和經貿系統進行全方位的衝擊和阻斷,在一定時期內讓其呈現出被“埋葬”的、處於“水深火熱”中的痛感!

  第三,提目標、給利益、促融合、強管理

  孟巍說,對蔡英文當局勾結外部勢力參與“港獨”分裂活動進行報復!凝聚台灣“統派”力量,對其提出工作目標,給予與責任相對等的利益。通過“統派”聯絡與“統派”有關的戰略資源,促進台灣地區與大陸的更廣泛的深度融合。加強對“統派”和支持國家統一、民族復興的島內組織進行管理。

  第四,明確立場、大分化、大瓦解、加大國家統一為目標的工作力度

  孟巍表示,蔡英文當局廣泛宣傳大陸對其滲透,那麼大陸可以將計就計,開展公開的立場確認和分化瓦解工作,開展以國家統一為目標的工作力度。將分化瓦解作為戰略目標之一,廣泛制定和實施對台灣民眾的立場確定、分化瓦解的政策。對能夠明確立場支持國家統一、有所作為的人士予以在政策上關照。既然蔡英文實施“綠色恐怖”統治,那麼大陸可以逐步展示“紅色力量”,並讓“紅色力量”擲地有聲。動員所有支持國家統一和民族復興的群眾,自發建立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為主題的輿論引導組織,開展大規模、可持續、壓倒性的宣傳組織。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任何其他國家都無權干涉。如在國際上任何國家或國家部分、個人,以任何形式干涉中國內政,都應該被納入干涉中國內政的“敵對”勢力清單,逐步進行懲戒!對蔡英文“台獨”陣營中能夠醒悟的個人或企業予以識別,納入管理體系。對蔡英文“台獨”當局進行逐步的瓦解。

  第五,關於所謂“中華民國”的地位問題

  孟巍表示,台灣方面一直強調的所謂“中華民國”的地位問題,實際上是“中華民國”在歷史和國際法上的地位問題。從歷史角度來說“中華民國”是國共內戰遺留問題,從此意義上所謂的“中華民國”與中國歷史上的“南明”、“北元”具有相似性,都屬於前朝的割據勢力,隨著時間推移必將滅亡。只是目前中共中央出於“血濃於水”的兩岸同胞情感角度考慮,採用國家“和平統一”的政策。沒有採用“武統”方式直接將其滅亡而已,這不是一個能力問題,而是一個情感問題。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孟巍說,台灣某些學者主張依據國際法,將所謂“中華民國”界定為一個國家,涉及的國際法條款主要有《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義務公約》(1933),該公約認為:國家做為國際法人應具備固定的居民、一定界限的領土、有效的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等資格。該公約採用“宣告說”,主張它國是否承認不影響主權國家的存在。基於此公約,所謂的“中華民國”似乎具備全部條件。但是國際法中關於國家還強調了國家所應承擔的獨立、平等、和平共存等三方面作為展現的要素。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中華民國”在展現要素層面是欠缺的。首先,“中華民國”不具備獨立的國際地位,不具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平等的地位。其參加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有關國際組織、國際體育賽事等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且只能以“中華台北”或“中國台灣”名義參加,其不具備獨立展現能力。其次,“中華民國”也不具備獨立展現“和平共存”的能力。台當局只要宣布“獨立”,其割據勢力馬上會被以“武統”方式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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