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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李念祖:促兩岸和平 加速機構在對岸設分支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26 00:42:58


中華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念祖(中評社 黃蔚攝)
  中評社重慶8月26日電(記者 黃蔚)中華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念祖昨日在第三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上表示,去年簽訂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十分重要,建立兩岸投資爭端調解機構可保障海峽兩岸投資人權益、促進相互投資、創造公平投資環境、增進兩岸經濟繁榮。
 
  李念祖稱,如果隔海分治,不是兩岸之間解決爭端的唯一答案,在未必需要隔海分治的事務上隔海分治,特別是在高度講究協調讓步、謙遜和諧的調解事務上,對投保協定做缺乏文義根據也不必要的限縮解釋,形成投資爭端調解機構隔海分治的外觀,影響調解機制的信用,增加調解協議的執行困難,為爭端解決增加實施上的障礙,將只是徒增紛擾而已。

  李念祖說,《兩岸投資保障協議》針對兩岸民間投資人間之商務糾紛解決,已明確規定可基於當事人自主原則,循調解、仲裁等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解決,甚者,其並規定可由兩岸之仲裁機構在當事人雙方所合意的地點,以仲裁程式解決之,而不限於在兩岸進行,賦予兩岸民間投資人更多之選擇機會,自應給予高度之肯定。

  因此,李念祖認為,未來台商赴大陸投資或陸商來台投資,如果發生私權之爭執,自可由爭議雙方依當事人自主之原則,自由選擇兩岸甚或第三地之仲裁機構在兩岸或第三地,以調解或仲裁解決。惟因兩岸之仲裁機構究否可在對岸設立分支機構及辦理仲裁業務,兩岸有關單位均未做出明確之決定或解釋,為徹底落實兩岸經貿合作之法治保障,並尊重兩岸民間投資人之當事人自主之權利,兩岸應明確開放兩岸之仲裁機構得於對岸設立分支機構,並於對岸辦理仲裁業務。

  李念祖說,兩岸允許仲裁機構在對岸設立分支機構並受理仲裁案件,不僅符合尊重“當事人自主原則”、“程式選擇權”之現代法治精神,亦有助於兩岸經貿合作之法治保障,更有利於兩岸法治之發展與融合,同時也更能加強兩岸民間交往與交流之信心,對於促進兩岸關係之和平發展,具有重大之意義,值得兩岸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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