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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參議院提案“台灣保證法”
http://www.CRNTT.com   2019-03-27 07:57:11


 
   
附:“臺灣保證法”中文翻譯要點

(一)本法案以“2019年臺灣保證法案”(Taiwan Assurance Act of 2019)為名。

(二)立法緣由:1.2019年4月10日為“臺灣關係法”立法40週年。2.自1949年迄今,美臺之緊密關係對雙方及整體「印—太」地區均帶來巨大正面效益。3.臺灣之安全及民主乃大「印—太」地區持續和平及穩定之關鍵要素,亦為美國重要之國家安全利益。4.由於中國正積極從事全面軍事現代化,以提升解放軍投射能力及執行聯合作戰之戰力,使得臺海兩岸軍力持續失衡,並對中國有利。5.臺灣及其友邦持續面臨中國政府在國際社會孤立臺灣的打壓及脅迫。6.為持續提升臺美雙邊關係,美國應依其「一個中國」政策,及「臺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再次強化其對臺灣的承諾。7.上(2018)年3月16日「臺灣旅行法」正式成為法律,國會注及美國在處理對臺關係上的「自我設限」,已對美臺關係帶來負面影響。

(三)國會意見:1.臺灣是美國「自由開放之印—太戰略」的重要部分;2.美國政府支持臺灣執行其不對稱國防戰略;籲促臺灣增加國防支出,以提供其國防戰略之足夠資源;3.美國應常態化對臺軍售,以協助其加強自我防衛能力,尤其應協助臺灣發展及整合不對稱戰力,其中包括水面下作戰及防空戰力;4.美國貿易代表署應於2019年重啟與臺灣在TIFA架構下之會談,並以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為目標。

(四)臺灣參與國際組織:
1.國會意見:中國企圖將臺灣排除於國際組織之外,對全球衛生、民航安全及打擊跨國犯罪之努力有害,亦係美國應關切之國家安全議題。
2.政策宣示:美國之政策為支持臺灣有意義參與聯合國、「世界衛生大會」(WHA)、「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
及其他適當之國際組織。

(五)檢視國務院對臺交往準則:
1.一般原則:本法生效後180天內,總統應針對國務院指導對臺關係包括「對臺交往準則」等文件進行檢視,並應重新頒發供行政部門遵行之準則。
2.國會意見:國務院「對臺交往準則」:
(1)應以深化及擴展美臺關係,並植基於價值、利益及美臺關係重要性等因素,進行內容之撰擬。
(2)應認知臺灣係由一個經自由且公平之選舉所和平產生之民主政府所治理之事實,代表著臺灣民意,及臺灣乃自由且開放之社會,且尊重普世人權及民主價值。
(3)應確保美國針對與臺灣關係所採任何不同之外交作為,必須符合美臺間長期、全面、具戰略思維及植基於價值之關係,並有助於兩岸議題之和平解決。

(六)加強美臺防衛關係:
1.國會意見:支持臺灣發展包括水面下作戰及防空戰力等不對稱防衛戰力應為國防部之政策。
2.國防部應採之作為:國防部長應致力於將臺灣納入雙邊及多邊軍事演習,以及其他有助提升臺灣防衛能力之軍演。
3.派駐武官:美國派駐美國在台協會之聯絡組組長位階應為將級軍官。

(七)報告要求:本法案生效後180天內,總統應向參眾兩院外交委員會提具報告,內容應包括(1)對國務院指導對臺關係文件之檢討結果及乙份「對臺交往準則」之更新版本;(2)“臺灣旅行法”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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