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9日電/據經濟日報報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8日舉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副局長黃煒表示,新修訂的《條例》健全完善了糧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實了糧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內容,是對糧食流通治理經驗的總結和監管政策的全面反映,標誌著糧食流通進入了全面依法治理新階段。
糧食流通連接糧食生產源頭和消費終端。糧食生產出來以後,需要實現從田間到餐桌、從產區到銷區、從工廠到超市的流轉過程,才能滿足每一個老百姓、每一個城鄉居民家庭對於糧食的需要,而這一過程涉及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等多個環節。據統計,近年來我國糧食連年豐收,糧食產量連續6年超過1.3萬億斤,其中70%通過糧食流通進入到消費領域,總數量超過9000億斤。做好糧食流通工作,既解決了糧食供應問題,也保證了種糧農民收益,是促進糧食產業的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工作。
2004年頒布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對於理順糧食價格形成機制,完善糧食宏觀調控,規範糧食經營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17年過去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糧食流通形勢也發生了重要而深刻的變化,特別是在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新時代背景下,糧食流通工作客觀上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有必要對2004年的《條例》進行系統修改和完善。此次《條例》修訂,正是在2013年、2016年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基礎上的全面修訂。
黃煒表示,這次《條例》修訂的內容有“四個新變化”:一是管理體制的新變化。《條例》在全面總結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做法經驗的基礎上,第一次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中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完善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這是一個重要的體制變化。二是管制方式的新變化。適應糧食流通市場化發展的實踐需要,《條例》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強化了糧食流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專門建立起糧食流通信用監管制度,強化了監督檢查的職責和檢查手段,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現糧食流通的有效監管建構了一種新的管制模式。三是監管內容的新變化。《條例》針對糧食流通實踐中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系統完善了糧食流通各類主體在政策性糧食管理、糧食流通經營行為規範、糧食質量安全、糧食節約和減損等方面的權利義務規範,細化了糧食流通的禁止性行為,補上了糧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為嚴肅查處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據和遵循。四是責任追究的新變化。適應糧食流通法律治理的新要求,《條例》通過定額、倍數等不同罰則的設定,全面強化對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進一步提升了違法成本,加大了處罰力度。特別是《條例》規定,對於情節嚴重的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為,要求直接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人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