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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檢大動作!對準縣長鍾東錦提當選無效之訴
http://www.CRNTT.com   2022-12-20 17:57:57


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照片:鍾東錦臉書)
苗栗地檢署發言人、主任檢察官莊佳瑋。(照片:苗栗地檢署提供)
  中評社台北12月20日電/苗栗地檢署14日偵結起訴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鄉民代表、大湖村長“四合一”現金賄選案件。檢方經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20日下午也針對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及謝姓及林姓大湖鄉鄉民代表當選人、傅姓大湖村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台媒報導,選舉期間,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陳男身兼苗栗縣長鍾姓候選人、大湖鄉長傅姓候選人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涉嫌與丘姓女子、林姓男子,以每人新台幣1千或2千元不等為代價,為鍾、傅及謝姓、林姓大湖鄉民代表候選人、傅姓大湖村長候選人賄選。檢方14日偵結,將涉及“四合一”現金賄選的陳男、丘女、林男3人依行賄罪嫌提起公訴。檢方經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今天下午也針對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謝姓及林姓大湖鄉鄉民代表當選人、傅姓大湖村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檢指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檢說,且多數法院均認為此處“當選人”不以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有台灣高等法院2019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為參考。

  苗檢指出,甚至即便非競選團隊成員,若買票者實質上從事為候選人助選之活動,也無以排除其等間有為使上訴人當選之目的而共同賄選之可能,不以證明賄款來自候選人本人為必要,也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20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意旨為參考。

  苗檢說,因此,地檢署既已認定陳男等3人有共同賄選之犯罪事實,陳男又身為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之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依據上開法院見解,自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檢強調,對於候選人本人及其選舉重要幹部、樁腳或親友等共同所為嚴重破壞選風之不法行為,決不寬貸,除就賄選者提起違反選罷法之刑事起訴外,並對當選人依法向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民事起訴,以維護民主、法治之基本價值,全力淨化選風。

  鍾東錦日前由競總發聲明表示,鍾競選時就發起連署,呼籲同陣營者絕不能買票,全案與候選人無關,請司法單位盡速調查,端正苗栗選風。總部執行長徐廷琮並強調,陳姓涉案人純屬個人行為,因而牽連團隊,實在很無辜,希望司法單位釐清真相,還團隊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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