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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自稱“香港蜘蛛仔”的支持佔領行動人士在獅子山頂懸掛一幅“我要真普選”的豎條標語。 |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10(1)(a),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違反條例的人士,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二千港元及監禁三個月。
律師:建議儘快自行拆除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許鎭德回應事件時表示,尊重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並會全力協助和平及合法的行動,在保障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情況下,同時亦要保障其他市民的自由和權利,他希望市民表達意見時亦要兼顧法律。
有律師亦表示,掛上此標語的人士有機會違反郊野公園條例的附例,政府有關部門有權將它拆除移走,相關人士可能會被罰款,或被追討移除有關物品涉及的款項,而若相關人士只懸掛標語,並非刑事毀壞或塗鴉,相信將以傳票罰款的方式處理。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法庭會考慮有關人士是否認罪、有否有案底、有關標語有否影響其他人等判定是否處以最高刑罰,亦可能會以標語被掛上的天數逐日計算罰款,他又指出,若標語很快被拆除,亦可作為求情理由,建議有關人士自行拆除標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