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濫權羈押倒扁少校,教軍人如何效忠?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01 09:56:31  


  中評社香港12月1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說,泰北高中軍訓教官董華正少校在凱道倒扁活動現場,宣讀“若發生戰爭,弟兄們肯定槍口向內”等文句,遭台灣“國防部”以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煽惑現役軍人暴動罪”為由,予以羈押。 

  倒扁風潮期間,“國防部”對赴現場表達反對陳水扁貪腐的軍人,千方百計查證身分,繼之以調職、法辦等高壓恫嚇;與此對照,軍中又安排“總統大帥哥,你是我的巧克力”的醜劇,向陳水扁宣示效忠。此種巨大反差,令人錯愕。如今,“國防部”的政治動作,竟無限上綱至指控表達反扁意見的軍人以叛亂、煽動暴動的重罪,進而加以關押迫害;如此濫權妄為,侵害基本人權,應受最嚴厲的譴責。 

  其實,董華正在所宣讀的文句中,已明白表示“效忠中華民國”,他只是“不認同貪腐‘總統’”、“貪腐陳水扁已不能領導台軍”而已;至於另謂在此情況下,“若發生戰爭”,“弟兄們肯定槍口向內”云云,則揆其全文用意,亦無非在表達對時局的示警與憂慮,豈可羅織成“煽動軍人內亂”?何況,陳水扁不全等於台灣,批評貪腐陳水扁更不等於不效忠台灣;難道“國防部”對台灣和陳水扁不加區分?難道“國防部”認為陳水扁就是台灣?


  社論指出,再看“國防部”指控的罪名,即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該條文係以“意圖犯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為前提,有此“意圖”,再“煽動現役軍人暴動”,才涉嫌犯罪。而意圖犯第十四條第一項是什麼罪名呢?包括“破壞‘國體’、竊據‘國土’、非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等,其實就是刑法第一百條的內亂罪。但董華正只不過批評貪腐的陳水扁而已,如何能謂他有“破壞‘國體’、竊據‘國土’、非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意圖”,並“煽動現役軍人暴動”?

  進一步言,董華正批評貪腐的陳水扁,憂心時局,在心理動機上,其實更是效忠台灣的表現。縱使其言行有可議之處,自可軍紀從事,卻如何誣指其有內亂罪的意圖及行為?軍法單位何至於如此恣肆? 

  “國防部”軍法單位將董華正收押,實在是嚴重濫權、侵害基本人權的違法行為。軍事審判法大修之後,已採刑事訴訟法相同的辦案標準;於羈押的部分,亦明文規定須“有逃亡之虞、有串證湮滅罪證之虞、犯重罪、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等情形之一,且“非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的羈押必要性,方得羈押涉嫌人。“國防部”竟只憑著牽強附會的罪名,即對一名學校的軍訓教官施以羈押的強制處分,完全未交代羈押必要性,這更是嚴重的違法濫權行為,必須立謀補救。 

  社論指出,其實,對照“國防部”稍早迫害其他表達反扁意見軍人的個案,有士官發表“要把槍插在陳水扁腦門上”的意見,遭收押而最後不起訴;有飛官女友將空軍戰機護扁出訪照片登上網路,飛官因而停飛遭調查,但亦查無犯罪事證;此類個案皆顯示,“國防部”也知道成案不易。唯“國防部”明知成案不易,卻一再施以高壓,甚至濫權押人,明顯是在警告軍人不得表達反扁意見;如此手段,難道沒有藉軍法威脅來製造寒蟬效應的政治意味?因此,這是一個違背法律正義的軍法動作,更是一個不入流的政治動作。 

  不知為誰而戰,不知為何而戰;董華正案只是軍中鬱抑氛圍的縮影。當一台之領導人成天倡議正名制憲,欲“破壞‘國體’、變更‘國憲’”,更又身陷貪腐刑案;軍方當局竟對一批評陳水扁貪腐的軍人,誣指其“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甚至逕為無理由、無必要之羈押。這完全是罔顧人權的妄為,亦完全不符比例原則;軍方如此媚上虐下,教軍人如何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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