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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標準?媒體爆陽明校長上任前也是獨董
http://www.CRNTT.com   2018-05-02 13:11:01


吳茂昆。(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5月2日電/針對“教育部”“拔管”的理由是以台灣大學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遴選中未揭露是台哥大獨董,還兼任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因此認定管中閔和台大遴選委員會委員、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之間涉利益回避。台灣媒體報道,依據證交所揭露資訊,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曾任心悅生技獨董、審計及薪酬委員會委員,他更是“薪酬委員會召集人”,直到當選陽明大學校長才辭去3兼職。

  媒體質疑,上述事證足以證明“教育部”處理台大和陽明校長遴選案完全雙重標準。而且管中閔是薪酬委員,郭旭崧是薪酬委員“召集人”;蔡明興是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張鴻仁是校長遴委會“召集人”,也是心悅生技董事。媒體報道指出,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涉利益迴避問題比台大更嚴重。

  前“金管會主委”、現任“立委”曾銘宗則指出,所有上市櫃公司的獨董都兼任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教育部”處理台大和陽明遴選案,卻是雙重標準,拔管理由完全硬拗。

  對於“教育部”駁回管中閔任台大校長的理由,台大校方也反駁表示,依規定,學校一級主管不得兼任營利事業董監事。管中閔當選校長後,已於今年1月12日主動辭去台灣大相關職務。上市公司董獨提名、公布,兩階段都須公告為股市重大交易資訊,台灣大在去年4月28日發函,請台大同意管中閔兼任獨董後,才能在證交所公告提名;台灣大董事會通過獨董人選後,再次在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並在去年7月14日發函,請台大同意管兼任獨董、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台大表示,教授兼職案必須經過校、院、校教評會三級三審,校方去年7月接到台灣大正式發函是暑假,因此開學後才走完三級三審流程,並在去年10月2日函復台灣大,同意管中的獨董、審計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兼職,核准期間為106年(2017年)6月14日起至109年6月13日。台大表示,這應是全國大學處理教授兼獨董的標準流程,管中閔8月去開會,並沒有違法兼職。

  台大強調,上述事項都完整給了“教育部”,並在臨時校務會議報告過,不知道“教育部”為何硬要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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