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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 多處修改針對三鹿事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0-24 09:07:47  


工人即將銷毀問題奶粉
  中評社香港10月24日電/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相較於草案二審稿,不難發現,多處修改意見直接針對三鹿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和漏洞。

  《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這項為取代1995年制定的《食品衛生法》的立法議案,2007年12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和今年8月進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已經進行了兩次審議。

  短短兩個月就對法律議案進行再審議,其主要原因就是三鹿奶粉事件的爆發。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錫榮在23日下午對草案的修改進行說明時也明確表示,法工委、法律委對三鹿事件進行了研究,並做了一些有針對性的修改,形成了三審稿。

  綜觀之,本次修改主要涉及監管體制、舉報制度、安全標准、添加劑監管、召回制度等八個方面,其中六個方面與三鹿事件相關。

  填補分段監管漏洞

  長期以來,我國實施的是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這種體制造成了管理交叉,職責不清,漏洞不少等問題一直為人所詬病,因此,對於《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國人特別關心的問題是監管體制將作何處理。

  而三鹿奶粉的爆發,更極大的暴露了這種監管體制的漏洞,比如說奶站,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後,人們發現,到底由哪個部門來管理奶站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對於分段監管,國際上比較多的做法是統一監管,但是由於種種現實的原因,《食品安全法》草案並沒有采取這種模式,而是在現有的監管體制之上,做了一些調整,使分段監管更加完善。

  二審草案即是這個思路,仍將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明確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部門,同時在中央的層面上,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在地方層面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

  對於此項安排,二審分組討論時,許多委員認為,“協調”是不夠的,應該有一個明確負責的部門。因此,三審則對此體制又作了一點補充性的規定。在這幾條規定中增加規定“地方政府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協調機制的情況下,要對食品安全實行全程的監督管理”。也就是說在地方的分段監管體制出現漏洞之處,由地方政府負責填補。其目的就是建立,從源頭到餐桌,各環節監督到位,不存在空白的體制。

  同時,為完善監管責任制,三審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檢查職責。

  這樣一來,這個體制的監管部門包括農業部門、質檢部門、工商部門,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最後由衛生部門統一的綜合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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