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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銳案:既要依法判案更不能忽略刑罰的功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2 16:14:06  


  李昌奎案與賽銳案所以被輿論高度關注,並非偶然的巧合,而是輿論銳利的眼睛絕不會放過違背法治精神的行為。無論是普通公民的暴行,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而之所以被輿論強烈關注,是因這兩起案子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確實存在諸多讓人質疑之處,更重要的是,雲南省高院對挽救刑事被告人津津樂道,卻對刑罰的威懾功能、教育功能、鼓勵功能以及對被害人的安撫功能和報復感情平息功能置若罔聞。

  也就是說,國家設置刑罰這個玩意,到底是幹什麼用的?雲南省高級法院首先應弄明白。

  或許,搞清這一概念後,雲南省高院才能深刻意識到自己裁判的不當之處。

  首先,刑罰就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刑事懲罰,以剝奪刑事被告人權益的強制力使人畏懼而不敢犯罪。刑事立法明確了某種犯罪行為應處以何種相應的刑罰,就如同給所有社會成員警示:若你犯了這樣的罪,你就會為此付出沒有商量餘地的高昂代價。當法院對刑事被告人依法宣判了的刑罰,就告誡其他社會成員,從中汲取教訓,打消犯罪意念。當犯罪人體驗到執行刑罰之苦,其他社會成員也會知曉,或通過失去自由甚至失去生命的代價想象那種滋味。因此,刑罰的威懾功能是其功能之首,不能抹去。

  其次,刑罰的教育功能和鼓勵功能,當法院對某一刑事被告人處以刑罰,就是對其犯罪行為的一種否定,這種行為絕對不能做,否則就會受到刑法懲治,並鼓勵公民都要守法並勇於與犯罪行為作鬥爭。

  最後,當受害人家屬目睹親人遇害,要麼遭受傷痛之苦,要麼承受失去親人之悲痛,還會對行凶者產生一種仇恨、報復心理。這些心態,都是自然反應,我們均要報以同情與理解。因此,雖然我們進入文明社會,摒棄了同態復仇的理念,但必須安撫受害人家屬,平息報復之情。那麼,就要根據客觀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對刑事被告人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

  我們來看看,雲南省高院是尊重客觀事實嗎?是正確適用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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