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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持續漏油必須有人擔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12 18:36:12  


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過程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介紹,目前仍有油花溢出是因為康菲公司至今沒有查明溢油源,康菲公司採取的措施仍是臨時性的。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康菲公司熟知我國法規和相關政策,知道溢油處置措施不力和瞞報事故並不會遭受嚴重處罰,也不會影響其經濟利益,因此對監管部門懈怠應付。據新華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石油開採企業來說,20萬元的處罰的確太輕,不具有威懾力,也不足以彌補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失和修復需要的成本。

  國家海洋局認為,我們需要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完善,以改變“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局面。

  這話說得沒錯,不過筆者還有一個疑問搞不明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康菲公司的責任人有沒有被拘留、公訴?

  法規滯後的確是一種常見的情況,例如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51年之後還在“暫行”。這說明我們需要一個敦促法規按時“升級”的“軟件管家系統”。

  如果有強制性的規定,要求所有法律法規每隔5年打一次補丁,每隔10年進行一次大修,那麼1999年年底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就不會有“最高罰款20萬”的滯後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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