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7日電/政黨輪替後,爭議不斷的“中選會”主委張政雄動向備受矚目,前天他在立院遭藍委痛批“厚顏無恥”、“不要臉”,昨天台北市選委會更主動出招,要他表態。張政雄應該深思自己的進退。
聯合報今天“冷眼集”文章指出,眾所周知,張政雄這任“中選會”主委是綠委在“立法院”打架打出來。去年要不是綠委在立院不惜以暴力阻擋“中選會”組織法立法,張政雄可能無法做到現在。張政雄內心應該很清楚,他這個主委得來並不光彩,再加上任內爭議不斷,選務中立性備受質疑,值得戀棧嗎?
誠如“立委”賴士葆前天質詢時所言,人家公平會等獨立機關的任期保障是根據法而來的,但張政雄的任期保障只是一紙行政命令,毫無法律依據,能夠理直氣壯做下去嗎?
何況那紙行政命令(“中選會”組織規程)規定的是“中選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這當中規定的是“委員任期三年”,並沒有說主委任期三年。換言之,張政雄若有所謂任期保障應是指他的“‘中選會’委員身分”,而不是“主委身分”。
況且“總統”指定一名“中選會”委員為主委,並沒規定這三年中,“總統”無權更換指定主委人選。“總統”想要指定另外一位委員為主委,並無不可。前天,張政雄也說,“總統”要免他主委之職,他遵照辦理,可見“中選會”主委並無三年的任期保障。
事理法令這麼清楚,張政雄還有必要戀棧,唾面自乾嗎?有必要繼續留在“中選會”主委這個職位,被“立委”羞辱糟蹋嗎?何不自動請辭,保住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