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9日電/陳水扁羈押更裁案,一如各方預期,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再度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審判長周占春更當庭說出心中的話,在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未修正、檢方又提不出足以撼動周占春裁准羈押的新事證下,如果檢方再抗告,高院應該勇於表態,不能再以“推事”了事。
中國時報報道,法官的名稱,是從“推事”更名。推事原意,意在職司審判者,能推敲各方事證,從中做出裁決。然而過去,因時常發生“推事”,未推敲事理,也因此成為高坐審判檯者,被抨擊推卸責任遭抨擊的代名詞。
雖說推事已更名法官,但近年來,每逢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對於涉案被告應否羈押的問題,往往成為一審檢辯相互攻擊的源頭。探究關鍵,就在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凡審判中案件被告羈押,一旦檢方不服羈押、抗告成功,高院都發回地院重裁,然後由原承審法官負責。
實務上,除非檢方能夠拿出新的具體事證,否則原本裁定不押的法官,不可能自己打自己嘴巴,推翻原先的認定,作出相反裁定。如此上上下下的結果,就造成懸而未決。過去的胡洪九案、最近的紅火案,都是如此,特別是紅火案被告的羈押,直到一審宣判前都未確定。
光一個羈押程序,一、二審就可來回多次,不單浪費訴訟資源,更讓被告應付訴訟之餘,還得分心是否會被羈押。陳水扁更裁案,若檢方再提出抗告,高院就不該推事了事,應如過去胡洪九第五次羈押抗告案一樣,勇於自為裁定,既可避免資源的浪費、社會成本的付出,更能展現上級審統一見解的魄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