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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沒政府會為違憲的無理要求進行公眾諮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4 09:44:47  


  中評社香港7月4日電/文匯報刊登署名徐庶的文章指出,香港大律師公會兩周內四度發聲明,要求政府撤回遞補方案,聲明的要點是:政府修例是針對去年“五區請辭”的行動,但公眾對此事可有不同的政治解讀,政府卻以此為口實作出修訂,其理據不足以支撐引入有違《基本法》 68條及《香港人權法》第21條的急進措施云云。這是用詭辯反對遞補方案,因為《基本法》68條及《香港人權法》有關條文恰好說明“辭職公投”非法。大律師公會用政治取代法律,偷樑換柱,以為“朕”即法律,“朕”即基本法,這種把法律作為自己的政治奴婢的做法,是非常拙劣的。

  大律師公會已不敢堅持“宣布辭職之後再搞公民投票”是符合基本法的。大律師公會的第四度聲明,自知在法理上完全沒有理據,改為以政治化解讀作為詭辯的理由,說成是“公眾對此事可有不同的政治解讀”,批評“遞補機制在引入基本法六十八條和香港人權法第廿一條,採取了急進措施”。這是非常作賊心虛的表現。

  政府堵塞“公投”漏洞合憲合法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由於是循序漸進,相關的政制發展規定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這是憲制性的文件,如果有爭議,將會由人大常委會解釋。

  大律師公會也清楚地知道,香港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也不是一個國家,香港是基本法規定之下的中國主權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完全沒有公民投票的法律地位,在香港利用所謂“補選”搞公民投票進行自決,完全違反一國兩制。“公民投票”這個法律問題,若果交給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必然是違反基本法的。所以,特區政府採取立法的行動堵塞公民投票的漏洞,完全合憲合法。特區政府的立法行動完全符合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在法理上站得住腳,不怕司法覆核,也不怕反對派挑戰憲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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