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4日電/香港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和新地管理層涉嫌貪賄案,昨日在高等法院續審,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作供強調,行會成員若對討論事項有利益衝突,均需要申報,但代表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的辯方大律師質疑她的講法,指出現任特首梁振英在任行會非官守成員時,本身是測量師並曾收過仲量行和戴德梁行的金錢,卻沒有就此作出利益申報,故行會成員毋須申報出任行會前所收受的金錢利益。黃潔怡指出涉及現有利益才需要申報。
據《成報》報道,黃潔怡日前作供指出,行會成員若接受機構的薪金或其他利益,均需要申報,但代表郭炳江的英國禦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反駁她的講法,並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作例子,指出袁上任前是私人執業大律師,如曾就租務糾紛向中銀給予法律意見,是否所有涉及中銀的議題,袁國強都要申報。黃潔怡回答表示不是,只涉及他曾提供意見的範疇或除非有關議題涉及中銀租務糾紛,存在直接關係,才要申報利益。
Montgomery並以現任特首梁振英舉例,指出根據行會申報紀錄,梁振英出任特首前是專業測量師,經營測量師行,與戴德梁行和仲量行關係密切,收過多個機構的金錢,但梁振英並未有向行會申報,證明行會成員毋須申報出任行會成員前收受的金錢利益。黃潔怡同意Montgomery的說法,解釋涉及現有的利益才需申報。
他又引述行會會議紀錄指出,梁振英2006年1月3日時任行會非官守成員,當時行會討論馬灣道路事宜,梁振英有申報1995年曾代表馬灣農場投訴道路更改,但當時另一行會成員夏佳理則沒有申報。Montgomery認為,行會成員討論特定相關事務,且牽涉其中才需要申報,並非每次討論有關項目都要申報。黃亦同意有關說法,認為申報與否由個人判斷。
另外,許仕仁的代表大律師盤問黃潔怡指出,行會利益申報守則沒要求行會成員披露銀行戶口細節,包括擁有多少個戶口,以及戶口結餘是否正數。黃同意,指出若以私人名義收取禮物,毋須向行會秘書處聲明,另外若擔任行會成員前,在外間已離職的工作,即使收受過薪金,亦毋須在公開登記冊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