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機構在組織募捐時,還募集管理費,引起爭議,遭到質疑。說到底其實是當下不少人對慈善機構存在誤解,認為慈善機構是做慈善的,應該將募集到的所有善款都用於慈善事業上,都應用於幫助別人,募集或者提取管理費,那就是在賺錢,是把做慈善事業當成一門生意做,背離了慈善的宗旨。但是,不管是從法律角度說,還是從維持慈善機構的正常運營角度講,慈善機構募集、提取管理費,都并無不可,屬於行業規則,只要合法按規收取即可。
慈善機構,并不是所有工作人員都是無償付出勞動的志願者,有不少工作人員屬於全職,慈善機構需要向他們支付工資。而且,慈善機構的場所租賃、日常辦公、開展慈善活動,都需要成本和投入。對於這些無法避免的成本,只能從募集到的善款中開支,因為善款是民辦慈善機構主要乃至唯一的收入來源。否則,慈善機構沒有辦法運轉,只能關門。從這個角度說,提取管理費是確保慈善機構日常運轉必不可少的費用。
再者,《慈善法》第六十條也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按照這條規定和標准,募集50萬元的善款,同時募集2萬元管理費沒有超標,在法定範圍之內。換句話說,慈善機構募集善款時,順便募集執行費、管理費,并不違法,符合法律規定。
事實上慈善機構募集執行費、管理費,要化解和打消公衆的質疑和疑慮,關鍵是這筆費用的支出要做到公開、透明,公布詳細的賬單,公開每一筆費用支出,在募集執行費、管理費時,有必要公布一份詳細的預算賬單,接受大衆尤其是捐款人的監督。只有這樣,才能讓大衆看清楚和了解到慈善機構募集到的執行費、管理費,確實本著最必要原則、節約原則進行支出,用於慈善機構的日常工作上,花在了慈善事業的刀刃上,既沒有流入私人的口袋之中,也沒有亂花錢。(來源:大河報 作者:何勇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