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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奶粉是“偽劣”還是“有毒”?

http://www.CRNTT.com   2009-01-02 09:06:13  


 
  比如,阜陽劣質奶粉事件中,因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准奶粉的被告人池長板等人最高獲刑8年,遠沒有達到“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准的食品罪”的最高刑。這一刑罰結果與整個奶粉事件所導致的“輕、中度營養不良的嬰兒189例,重度營養不良患兒28例,死亡12例”的嚴重後果顯得不太相稱,也與民衆期望相去甚遠。不僅如此,判處的罰金也比較少:生產商的罰金最高只有5萬元,銷售商的罰金最高只有3萬元。這一結果,一方面無法慰藉受害者及其家屬,另一方面也難以顯示國家動用刑法懲罰食品安全領域犯罪行為的決心。

  此次三鹿高管的受審,此前傳聞田文華被起訴的罪名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按照這個罪名來處罰,最高刑罰可以判處死刑。而從昨天的報道看,真正公訴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樣,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田文華至少可以保命。這一罪名的選擇顯然與民間的預期有一定的差距。就刑法的適用而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即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該項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才依照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處罰。三聚氰胺雖非劇毒,但根據研究,也具有微毒性質,起碼是非食品有害物質。這樣,三鹿高管完全應該適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筆者看過不少網上論壇,參與這方面討論的網友絕大多數都這樣認為。這次公訴機關不適用更準確的罪名,而寧可採用一個兜底的籠統罪名,其中原因,不得而知。

  古人雲,亂世用重典。具體到某個領域的治亂,同樣適用。在食品安全問題上,對不法分子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群衆的殘忍。管好餐桌,為了整個民族的身體健康和未來,只有對食品安全的領域的犯罪行為依法嚴辦,才能遏制惡性事件頻發的態勢。

  【作者:王文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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