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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穩健成長,亞洲必須打造反貪文化

http://www.CRNTT.com   2009-03-12 07:55:05  


 
  扁家在海外十幾個國家及地區都開設了賬戶,洗錢行動涵蓋了五大洲。單靠薪水,阿扁執政八年的總收入哪會有那麼多?顯然,匯往海外的大部分錢財屬於臟款。

  最近,在法庭上,阿扁親口承認,一間銀行在第二金改過程中,為了順利收購另一家銀行,就送了前第一夫人吳淑珍二億元,說是“買個心安”。利用權勢污錢,這世紀大弊案真讓奉公守法的台灣人對現有的制度失去了信心。

  關注阿扁弊案者,一定會對台灣檢調單位在阿扁下九個月後仍然無法明確地定下他的罪感到苦惱,並認為台灣司法單位效率不彰。事實上並非如此。除了案情複雜外,拖延案情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台灣的反貪法律過於鬆散。

  台灣法律規定,必須是不法所得的錢財才能構成貪污罪。因此,即使嫌疑犯擁有難以解釋的錢財,控方必須證明嫌犯是以不法手段取得錢財,才能將他入罪。

  台灣的法律還有一個重大漏洞:只有公務人員才能被控貪污罪。因此,即使吳淑珍污了錢,她也可能逍遙法外。

任何部門不能妨礙貪污調查

  比較我國與台灣的治貪法律,我們就可清楚看到後者的不足之處。在新加坡的反貪法律下,不論是公務員或非公務員,如果他們所擁有的資產與正常的收入不相稱,而當事人又無法對擁有的資產作出合理的解釋,他們就可能在反貪污法令下被提控。

  我國的防止貪污法令第八條寫得很清楚:任何人提供好處給予因公務有往來的公務員,都會被當成是賄賂行為。賄賂案雙方都可能被判罪。

  為了確保奉公守法,公務員每年必須申報自己的資產,太太所擁有的不動產也須包括在內。單憑這點,我國的作法就比中國先進了幾十年。

  據筆者了解,對貪污案件的調查程序,公務員手册(Instruction Manuals) 也有明確規定。當接到貪污事件投訴時,部門的常任秘書不能展開調查,而必須立即把投訴送交貪污調查局(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簡稱CPIB) ,即使管轄部門的部長也不能插手任何貪污案件的調查。

  如此嚴謹的規定不只杜絕了部門首長私下“放水” 的弊端,它確保貪污案件能够迅速被查明並且做到滴水不漏。為了彰顯政府高層杜絕貪污的決心,貪污調查局局長直接向總理負責。不管嫌疑犯地位多高,反貪單位絕不手軟。

  新加坡從1952年成立以來,調查局破獲了多起弊案,被控者包括了部長級高官,當中一位最終還引咎自殺身亡。筆者以為,成立超過半個世紀的貪污調查局的最大成就,是為社會構建了確保廉政的反貪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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