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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本身具深意 風險尚未切實規避

http://www.CRNTT.com   2009-03-19 00:09:48  


 
  (二)約束“分裂整個中國”力量的“有限性”和導致事實上“兩個中國”可能的“無限性”相比,大陸在反“台獨”、反分裂、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方面所冒的風險過大,難以承受。

  張教授提出的對分裂“整個中國”行為的制約力量有三個方面:一是“整個中國”這個“屋頂”;二是如果台灣有分裂“整個中國”的行為,大陸可以啟動“反分裂法”;三是“彼此均無意從整個中國分離,並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整個中國之領土主權完整。”也就是雙方自律、自我約束。

  以上第一項,“整個中國”這個“屋頂”在一開始祇是個虛無的概念,對“北京中國”和“台北中國”不具有任何的約束力。當然,隨著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和良性互動,這個“屋頂”的權利和權威有可能逐步加強和樹立,但在可預見的將來,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這個“屋頂”不可能對“整個中國”下屬的兩個行為主體擁有真正的約束能力。第二項啟動“反分裂法”的條件必然是台灣有非常明確、重大的分裂“整個中國”的行為時才能實施。這個啟動“反分裂法”的前提條件由誰來認定?屆時,兩岸雙方恐怕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樣,真正能經常性發揮約束作用的祇有第三項“自律”、“自我約束”。但能否實現“自我約束”這就完全要看台灣統獨勢力的發展變化和台灣當政者個人的統獨取向了。如此看來,約束“分裂整個中國”的實質力量的確是太有限了。

  相反,“芻議”造成事實上“兩個中國”的可能性卻是無限的。第一,如前所述,“芻議”對兩岸關係的實質定位是“一中兩國”。儘管有“整個中國”的“屋頂”存在,但相當長時間內,真正活躍在國際社會的是“北京中國”和“台北中國”。既然“北京中國”和“台北中國”分別代表著“其領域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事務方面的權威”(這,張教授為了突顯“芻議”中的“北京中國”和“台北中國”只是“整個中國”下的兩個政治實體,有意回避使用“外交”和“權利”兩個敏感字眼。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區隔對大陸祇是一種心理安慰,對台灣則可以名正言順地拓展其國際空間,對打消國際社會認定兩岸是“兩個中國”則不具有任何實質意義。)那麼,當“北京中國”、“台北中國”都能自由平等、互不干涉、互不代表地參與國際活動、參加國際組織的時候,當“台北中國”與世界上多數國家建立“外交關係”、並加入多數主權國家才能加入的國際組織之後,國際社會必將把“台北中國”和“北京中國”認定為“兩個中國”。因為它們是依照國際法行事,並不會關注兩岸之間如何看待對方、有甚麼協定。第二,當“台北中國”與多數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加入大多數國際組織之後,假如主張“台獨”的民進黨重新執政,抑或是國民黨內出現了第二個李登輝,並再次明目張膽地推行“台獨”路線、制定“台獨”政策,甚至搞“法理台獨”時,“芻議”的實際作用,尤其是在國際社會的實際作用便是幫助“台獨”勢力實現國際法上的“台獨”。屆時,大陸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所付出的代價將是難以想像。

  (三)“芻議”對台灣而言,有些方面也很難實施。如,如果“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簽訂實施,台灣就應該自覺、堅定、無條件地反對“台獨”,大陸和“整個中國”也有權利要求台灣當局這麼做。因為“台獨”是要分裂“整個中國”,是威脅到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的。但台灣當局目前奉行的大陸政策是“不統、不獨、不武”,這的“不獨”僅是“不去搞法理台獨”,並不是反對“法理台獨”,更不是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獨”。在可預見的將來,不但馬英九當局不敢旗幟鮮明地反對“台獨”,相信未來的國民黨當局也沒有這個膽量。

  (四)以“北京中國”與“台北中國”的名義簽訂協定不夠妥帖。因為很容易被他人認定為兩岸是“兩個中國”,對大陸而言也不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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