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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制約中國股市前行的三大障礙

http://www.CRNTT.com   2009-03-24 08:57:11  


 
  所謂披露“大的小非”,是指對要賣出的“大的小非”必須預先披露。具體指:在未來一個月內,“大的小非”賣出的股份超過200萬股以上者,均須提前10個交易日預先披露。讓股民有知情權,保持市場穩定。而放飛“小的小非”則指完全放開。 

  如何排除“一股獨大”高拋低吸形成的障礙 

  如何避免一股獨大背景下形成的大股東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高拋低吸的資本運作的第三大障礙的形成,要從治標和治本的兩個環節治理才行。具體對策有二: 

  (一)通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來治標。對大股東的减持在信息披露上加以規範,可以學習海外發達資本市場的普遍模式,任何單一第一大股東要减持或增持其所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必須提前進行披露,以保護其他股東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更何况中國普遍存在的持股50%以上的單一第一大股東現象實乃世界所罕見。這個問題不解决,不僅是中小股東利益得不到保護的問題,而且會對保持市場的穩定産生負面影響。因此,必須在單一第一大股東增持和减持提前信息披露上更加嚴格才行,以防止大股東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高拋低吸式的資本運作。 

  (二)通過逐步降低大股東持股比例,分散股東持股結構,打破“一股獨大”來治本。原則上,控股50%以上的大股東在未來3-5年內應將其股權比例縮小至30%以下。這樣,通過股權適當分散形成相互制衡機制,使董事會由不同的股東董事及獨立董事組成,從而最終解决利益共擔與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從根本上解决單一第一大股東由于“一股獨大”,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高拋低吸的資本運作的可能。 

  在解决這一問題上,應把一股獨大的國有上市公司和民營上市公司加以區別。 

  對于民營上市公司,可以從申請上市和上市兩個方面著手:首先,對于申請上市的民營公司,要求其單一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應不超過30%,甚至是20%。這是接受其上市申請的前提。另一方面,對于已經上市的一股獨大的民營上市公司,應要求其在未來3年之內將持股比例降到30%甚至20%以下。 

  對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果近年內由于國家戰略需要不能降低單一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則必須由國資委對其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高拋低吸的資本運作進行更加嚴格的限制性規定。但從長遠看,通過降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幷普遍降低到30%以下,應是儘快進行的有效選擇。(作者:劉紀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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