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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拆遷問題 重在改變央地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09-12-18 10:52:00  


對於拆遷,目前有關的爭議焦點還在於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決定的程序、補償標准等問題。
  中評社北京12月18日訊/《東方早報》今天刊登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博士候選人吳木鑾的評論文章“解決拆遷問題重在改變央地關係”,作者認為,“如果真要解決問題,就是要調整央地財政關係…最需要用錢的環節反而沒有資金投入。中央管理太多資金在許多國家證明都有很大的不足之處。根本的辦法就是讓地方政府不僅可以有權力,還要有責任。”文章內容如下:

  對於地方政府,許多人認為政策執行能力一般。但是,在發展經濟、增加政府收入上他們卻很有辦法。比如黑龍江省東寧縣,其經濟發展程度已經算是不錯,也要求更上一層樓。當地縣政府要求三年內拆除所有的平房,而且縣長還告誡其服務的人民:“不要以卵擊石。”(《東方早報》12月17日)

  縣政府在拆遷中超凡的執行能力體現在方方面面。首先是組織保障上。縣政府有四大強勢部門全力支持強拆。這種架勢比落實農民優惠政策來得氣勢磅礴、志在必得。二是輿論共識上,黨委和政府動員所有的領導成員進行表態,形成強力拆遷的共識。三是規範性文件出台的支持。東寧縣由當地紀委出面發文,要求公職人員服從拆遷大局,如果有違反者要實行株連制度。由強勢部門出面制定文件,鮮有官員敢去違反。道理很簡單,只有廉潔的幹部才有膽子對上述文件置之不理,否則後續的紀律調查和處理會對官員的職業生涯造成極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縣長可以很自信地說,你們的對抗是“以卵擊石”。

  無獨有偶,南京一棟2000年落成的住宅樓,現在卻因地塊要建成“歐洲風情街”而面臨拆除。住戶大多數是當地的法官或退休法官。法官們走了各種法律程序但是收效甚微。(《東方早報》12月17日)一棟樓齡不到10年的住宅被列入拆遷,事件的背後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我國的規劃審批非常不規範。不然不可能幾年就調整一次規劃,也就不至於要求那棟建築進行拆遷。二是GDP和財政收入的增長有一部分是以浪費社會資源為代價的。得益者除了地產商外,就是當地政府。之所以法官也受委屈了,原因就在於他們的要求與政府的宏大目標有很大的衝突。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利益的放棄就是一個常態。

  對於拆遷,目前有關的爭議焦點還在於公共利益的界定、徵收決定的程序、補償標準等問題。但筆者認為,這種爭論完全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法律細節的制定始終應建立在各方主體的地位較為平等的基礎上。在我國,政府行政行為雖然有行政訴訟等力量的制約,總體來說,政府的力量是無窮的。公共利益界定即使是一項項地列舉出來,最終司法機關不給立案怎麼辦?徵收決定的程序可以做得很細致,政府如果打擦邊球怎麼辦?補償的標準更是難以處理,負責評估的中介機構的年審本來就是要通過政府來審批,怎麼能期待他們有能力去制約政府?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賀鏗的觀點一針見血:房地產業的過度興旺與地方政府的利益有關。而黑龍江省東寧縣政府之所以推出一個龐大的拆遷計劃,就在於拆遷之後可以帶來巨大的土地出讓金收入。這些資金支持著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務員報酬等等。因此,也減輕了中央政府的壓力。在土地出讓金制度上,中央和地方各有所得,短期之內似乎難見實質改變。拆遷的亂象也不容易解決。

  如果真要解決問題,就是要調整央地財政關係。在這一點上,筆者不同意賀鏗觀點。他認為應該將土地出讓金也收歸中央,然後中央通過各種轉移支付系統來平衡各方需要。但是,正像李金華曾提到的,“中央轉移支付,就像一道水渠,很長很長,從中央到地方再到村子,這中間是滲水的。有的時候水流到地方就沒有了。”最需要用錢的環節反而沒有資金投入。中央管理太多資金在許多國家證明都有很大的不足之處。根本的辦法就是讓地方政府不僅可以有權力,還要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