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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閹割”能解決性犯罪嗎?

http://www.CRNTT.com   2010-08-11 09:13:50  


 
  強姦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它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強姦犯罪不僅摧殘婦女的身體,而且摧殘婦女的精神。因此,各國在打擊強姦犯罪的過程中,出台了一系列強制性措施。比如,在美國的一些州禁止強姦犯與少年或者婦女近距離接觸,即使刑滿釋放,也必須在自己的住處掛上特殊的標記,以防止婦女兒童不小心走進他們的住宅,處於危險之中。這種帶有強烈社會歧視的做法,顯然不利於刑滿釋放人員重新融入社會,但當地司法機關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無辜善良的婦女兒童。

  現在,包括韓國在內的一些國家,正在推動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採用所謂荷爾蒙療法,通過向被告人注射睾丸酮等藥物,從而使被告人失去性欲。6月29日,韓國國會以137票贊成、13票反對、30票棄權通過了“對於以兒童為對象進行性犯罪,為了防止重犯或者習慣犯罪的預防和治療法案”,決定對年齡19周歲以上的被告人採取荷爾蒙治療手段。根據這項法案,如果對兒童實行犯罪,那麼,在釋放出獄前兩個月開始荷爾蒙治療,最長時間可達15年。

  現在非洲和歐洲已經有多個國家考慮採用荷爾蒙治療的方法,減少強姦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而捷克和美國的一些州已經採用類似手段懲治性侵害犯罪行為。採用荷爾蒙治療是否能減少性侵害犯罪,迄今為止,沒有一個明確的統計數據,但是,這種刑罰方法卻把人們帶入到刑罰技術主義的誤區。

  眾所周知,刑罰是一種社會行為矯正制度。該項制度通過剝奪犯罪人的行為自由,從而逐步恢復他們的人性,並且在尊重他們人格尊嚴的基礎上,讓他們重新回到社會。但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實行荷爾蒙治療,可能會讓“被迫治療者”感覺到自己是一個不被社會接受的特殊動物,他們的心靈會遭受致命的創傷。刑滿釋放之後,犯罪人表面上恢復了自由,可是,他們的性欲卻無法恢復自由。這就意味著他們不可能像其他人那樣娶妻生子傳宗接代,也不可能像其他人那樣有正常的性生活。從表面上來看,他們恢復了自由人的狀態,但是,恢復的只是他們身體的一部分,他們必須時刻忍受常人難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從生理的角度來看,這種刑罰比中國古代的宮刑相對人道,至少他們還保留著生殖器官,但是,恰恰是這種生理的反差,使他們精神變得煩躁不安,在處理各項事務的過程中很容易走向極端。艾倫.圖靈的悲劇向人們揭示了這種刑罰所帶來的嚴重社會危害。所謂荷爾蒙治療摧殘的不僅僅是行為人的身體,還包括行為人的精神。

  在刑法的發展史上,曾經出現過許多自然主義的刑罰理論。譬如,一些人認為,某些個體天生具有犯罪的傾向,通過DAN檢測可以事先把這些人從人群中篩選出來,然後對他們採取特殊的防範措施,防止他們的犯罪行為給他人或者社會造成危害。換句話說,某些人從出生的那一刻起,就背上了沉重的“十字架”,他們的基因成為他們犯罪的依據。在這樣的刑法理論指導下,某些人會成為社會特別關注的對象,成為司法機關重點看管的犯罪嫌疑人。他們不能像正常人那樣享受生活的樂趣,他們必須為他們的某些自然屬性付出代價。

  犯罪是一種非常複雜的社會現象。由於文化傳統不同,社會關係不同,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所以,各國打擊犯罪的規則也不相同。即使在強姦這個古老的犯罪問題上,各國的規定也有明顯的差別。現在,各個國家的刑法學家都逐漸地意識到,犯罪不僅僅是一種生理現象,也是一種心理現象,在人際交往日益複雜的社會,刑法既要考慮到懲罰作用,也要考慮到預防功能。不能為了懲罰犯罪而採取極端的刑罰措施,從而使整個社會變得更加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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