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修正卸任禮遇條例是專門衝著陳水扁而來

http://www.CRNTT.com   2010-08-20 07:56:51  


 
  但是,後來考慮到台灣地區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的禮遇比美國優渥很多,又沒有期限,直至其死亡。而台灣地區居民的平均壽命為七十六歲,倘若未來“總統”、“副總統”五十歲當選,有的任期四年,有的任期八年,到了三十年後,將有很多卸任“總統”、“副總統”享有高額優遇,加重全民負擔。而且,可能會出現擔任一任“總統”或“副總統”四年,卻禮遇一輩子,其對社會的貢獻與卸任後所得優遇極不合比例原則。因此,在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再次公佈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待遇》,將卸任“總統”、“副總統”原本可終生享受禮遇待遇,改為其享受卸任禮遇的年期與其本人的任滿年期相同。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的費用,也改採逐年遞減制。“總統”是第一年八百萬元,第二年七百萬元,第三年六百萬元,第四年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副總統”則是第一年四百萬元,第二年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三百萬元,第四年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如再任有給公職,或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或喪失“國籍”,移居外國定居,即停止享受該禮遇。而在陳水扁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時,就已有“立委”建議修改《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後來,陳水扁經二審判決仍然有罪但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邱毅等人再次提案,修改《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的第四條,將“經判刑確定”改為“經一審判決有罪”。但如經過三審定讞無罪,禮遇金部分可以補發,並自判決日起恢復原有禮遇。而國民黨黨團為顧及卸任“總統”、“副總統”安全,也在此基礎上提出修正動議,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仍供應安全護衛二至三人,但如果經過判決確定者,則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民進黨黨團反制不成,也另行提案,將“總統”、“副總統”卸任後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或是長期居住於國外的“總統”、“副總統”,也列入停止禮遇範圍。其針對馬英九的“綠卡”問題的意氣用事態度,極為明顯。但經“立法院”表決,而被否決了。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