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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小年:中國需要公平與正義的公民社會

http://www.CRNTT.com   2010-09-12 08:48:19  


 
  公民社會中的權威

  文章指出,這里似乎有一個悖論:一方面,公民社會不承認權威;另一方面,社會又需要權威以建立秩序。怎樣解決這一矛盾?如果秩序需要權威的話,權威只能來自於全體社會成員的一致授予,只有這樣的權威才不致違反公民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個人權利至上。公民社會中對權威的服從是事先約定的,因此是自願的;而傳統社會中的服從是沒有選擇的或者被迫的。

  公民社會中的個人權利至上,講的是具體的、活生生的和世俗的個人,而不是抽象的、虛幻的和神聖的“人民”。每個人都有權利追求自己的利益,每個人的利益都和他人的不同,個人利益因此不可能集結成為整體的“人民”利益。個人之間當然也有共同利益,例如國防以及保護個人權利的法治,但這些共同利益也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是世俗的而不是神聖的。

  每個人的權利至上保證了公民社會中人與人的平等,沒有任何人的地位和權利高於其他社會成員,沒有任何人可以得到其他社會成員所不能得到的個人發展機會。這是現代人的公平觀和正義觀,這個觀念的體現就是公民社會,也只有公民社會才能實現這個觀念。

  傳統社會以人的不平等為前提,奴賤主貴,臣賤君貴,民賤官貴。即使不符合他們的意願,卑賤者也必須接受和服從這些預先確定的權威。傳統社會從其構建的出發點上即無公平可言,在這樣的框架下尋求公平,無異於緣木求魚,不公平的根源就是這個框架本身。

  當然,在公民社會中,人也不可能生來平等。你沒有姚明的身材和體格,怎麼可能獲得他那樣的億萬收入?公民社會中的平等是權利和機會的平等,每個人擁有同樣的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利和機會。

  在人人權利平等的公民社會中,權威只能產生於所有人的共同賦予。

  那麼權威體現在什麼地方?體現在社會組成和運行的規則上,也就是俗話說的遊戲規則。規則的正式表達就是法律,法律具有超乎所有社會成員的權威,因為它來自於所有公民的同意,而不是神授、皇帝恩准或者暴力脅迫。請注意,規則必須得到“所有公民”的認可,而不是“多數公民”,更不是“少數公民”。具體公共事務的決策可以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準則,當涉及規則時,必須經過全體同意,若少數服從多數,則意味著少數人的權利低於或從屬於多數人的權利,這就違反了公民社會的基本價值觀。

  公民社會中的政府是執法者,執法者的權威來自於法律,歸根結底,也來自於全體公民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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