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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小年:中國需要公平與正義的公民社會

http://www.CRNTT.com   2010-09-12 08:48:19  


 
  政府與公民的關係 ——社會契約論

  文章表示,政府是把雙刃劍,“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權威天然具有侵犯個人權利的傾向。為什麼公民社會中的個人仍願賦予政府這樣的權威?因為無政府、無秩序對每個人利益的傷害大於政府侵權的傷害。“兩害相權取其輕”,公民從工具主義的角度出發,同意建立政府,由政府維持秩序。

  公民與政府的這種關係,學術界稱為“社會契約論”。契約意味著締約雙方是平等的,沒有一方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先天的權威。根據這個契約,公民允許政府壟斷暴力手段——警察、軍隊、法庭、監獄等等;政府則必須承諾:僅使用這些手段保護和促進公民的利益,特別地,政府不得使用這些手段謀求自己的利益。

  必須強調的是,公民社會中,政府不是唯一的秩序維護者,民間組織如協會也可以發揮同樣的功能。公民社會中的經濟秩序在市場上形成,市場秩序的維護依靠參與者的相互監督,政府的作用是輔助性的,僅限於執行公民制定的法律與規範。

  社會契約的執行機制

  文章認為,契約的簽訂並不意味著自動的實施,因為違約的收益經常大於違約的成本,社會必須設計和建立一套機制,保證契約按規定得到執行。

  中國的早期儒家已有社會契約的概念,突出地體現在孟子的思想上。有人曾問孟子,你怎麼解釋商湯滅桀,武王伐紂呢?湯是夏桀的臣子,周武是商紂的屬下,他們不是犯上作亂嗎?孟子說:“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亦,未聞弑君也”。用現代的話講就是“沒聽說犯上啊,殺了一個暴君而已”。君臣在孟子那里還是平等的,紂王不仁不義,違約了,臣民當然就有反對的權利。

  中國早期儒家的問題是從未思考和設計契約執行機制,而僅停留在說教上,他們告訴君王,若不善待臣民,人家就有權反對你。然而說教代替不了有效的懲罰,不考慮契約執行機制,這是儒家政治思想和社會思想上的一大缺陷。

  近代社會契約論源於十六世紀的英國,經過長期的漸進式演變,理性務實的英國人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執行機制。依靠這套機制,委托方(公民)可以有效監督代理方(政府),在必要時幹預政府的行動,一旦發現違約傾向,立即更換政府,而不是等到“苛政猛於虎”,民怨沸騰之時,再來糾錯。事後糾錯就是反對,打碎舊體系,建立新秩序,例如陳勝、吳廣起義和法國大革命。反對的成本太高,還是要設計一套機制,隨時監督政府,約束政府行為,用更換政府的威脅阻止它的違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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