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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特赦陳水扁可能是藍綠兩軍的角力點

http://www.CRNTT.com   2010-09-25 08:25:01  


 
  實際上,按照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詮釋,“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之赦免權”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據此,台灣當局於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以“總統令”的形式公佈了 《赦免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當局對《赦免法》作出了修正,沿用至今。《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從效力和後果上看,特別“特赦”與“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沒有甚麼兩樣。它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式比較複雜,“特赦”的程式則相對簡單得多。 

  按照《赦免法》規定,“特赦”的程式是:“總統”本人可以自行提起“特赦”;“總統”也可以給“行政院”下命令,再由“行政院”轉而命令主管部(犯罪人由軍事法庭審判的,其主管部是“國防部”;其餘案件的主管部是“法務部”)進行審議;主管部也可以打報告給“總統”,請求他頒令實施“特赦”。不管如何,   “特赦”和“大赦”以及“減刑”都必須在終審定讞刑期確定之後才能實行。

  但為何“立委”又明知故問呢?除了是“立委”在質詢時所說的“政府應該清楚說明是否有大赦、特赦的規劃,免得受刑人人心浮動”的理由外,是否還有甚麼其他考量?因為質詢者他們都是泛藍“立委”或同盟軍“無盟”的“立委”。是否有創造議題以便利在有需要時特赦陳水扁,讓馬英九收到“加分”效果?

  實際上,民進黨是十分重視對陳水扁能夠破例。蔡英文主席就曾在去年九月民進黨前“立委”蔡啟芳聲言法官若在十五天內不釋放陳水扁,將率“百萬人”進攻台北看守所的喧囂聲中,首度向馬英九喊話:應該慎重考慮處理“扁案”,可以採取包括特赦等方式,以免讓“扁案”淪為社會對立爆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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