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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歐金融改革博弈路線圖

http://www.CRNTT.com   2010-09-27 08:34:48  


 
  另一方面,均保護現有金融競爭力。美國未對銀行規模明確限制,雖然規定單一銀行負債占美國銀行業整體負債的比重不得超過10%,但並未就資產規模在500億美元以上的大型銀行提出直接限制措施;也未改變評級公司遭詬病的“發行人付費”經營模式。歐洲與美國針鋒相對。歐洲銀行業近年來“金融超市”的特點愈發突出。儘管歐洲資產規模靠前的大銀行的平均杠杆率高於美國同類型銀行,但它們在金融危機中的受創程度卻低於美國。因此當美國就限制自營和銀行業投資對衝/私募基金以及衍生品交易方面尋求與歐洲合作時,歐盟明確拒絕了這方面的建議。歐洲還計劃建立自己的評級公司,這實際上也是對境內金融市場的一種保護舉措。

  文章認為,就整體框架而言,歐洲金融監管方面嚴於美國。美國金融監管是對“點”的“原則性監管”,為銀行留下了較大的空間;而歐洲金融監管是對“面”的“規則性監管”,相對更為嚴格。

  第一,對監管對象,美國側重大型機構,歐洲範圍寬泛。美國銀行業市場集中度較高。因此無論壓力測試還是金融改革措施聚焦於大型金融機構。歐洲在2010年7月23日發布了涵蓋歐盟20個國家91家銀行的壓力測試報告,揭示了眾多歐盟中小型銀行的風險和狀況。歐洲制定新的金融監管規則也以普遍適用為主,並沒有過於“抓大放小”。

  第二,對消費者,美國重保護,歐洲偏擔保。美國加強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是其重點改革內容之一。專門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統一對消費者和投資者提供綜合保障。歐洲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建立/提高涵蓋全歐盟的擔保計劃。一是提高消費者存款擔保計劃的擔保額,計劃在2010年年底前把消費者存款擔保標準從目前的50,000歐元提高至100,000歐元;二是歐洲計劃把由於金融企業的原因造成散戶投資者損失的金融賠償額從目前的20,000歐元提高至50,000歐元,而且取消投資者負擔其中10%損失的規定;三是推廣涵蓋全歐盟的保險擔保計劃;四是加強第三方托管,使投資者對龐氏騙局的免疫力增強。

  第三,對銀行稅,美國放棄,歐洲力推。美歐對待銀行稅有本質區別。歐洲看來,銀行稅將是永久性稅目;而美國的用意主要是為了彌補財政預算不足。美國在2010年1月初曾經提出“金融危機責任費”這一新稅計劃,稅額是公司除第一級資本之外債務規模的0.15%,徵稅對象包括50家銀行、保險公司和大型投行,預計在未來10年中籌資900億美元。然而,在華爾街和國會的反對之下,上述做法,最終廢止。歐洲是徵收銀行稅的主要推動者。2010年6月,英國、德國和法國聯合公告,計劃在下半年制定具體徵收細則。目前各國爭議的焦點主要在銀行稅的使用和分配上。德國和瑞典主張成立專項基金以支付政府救援支出,英國和法國則主張歸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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