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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惡行 狂妄違法

http://www.CRNTT.com   2010-10-04 10:55:05  


暴力問政已經成爲社民聯吸引關注的“法寶”
  中評社香港10月4日訊/“社民連‘十一’國慶期間的暴力行為,違反《基本法》‘序言’、第一條、第二條、第二章的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四章第四十三條至第一百零四條等等,違反憲法,違反整部《基本法》精神及主要條文,因為社民連的暴力行為的政治及法律含意,是全盤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特區政府,嚴重踐踏憲法和《基本法》。”《大公報》今天登出謝緯武的文章“社民連惡行狂妄違法”,文章內容如下:

  在香港,社民連“十一”國慶節期間帶著棺材道具衝擊中聯辦的暴行,在網上熱議,受到絕大多數網民嚴厲譴責。社民連究竟是什麼組織,香港社會應如何給它的行為定性?

  香港是法治社會。要認識一個組織,給一個組織的行為定性,就要從法律上分析、判斷該組織的社會行為性質。香港實行普通法,而普通法是個龐大複雜的法律體系,從何著手?

          暴行受到譴責

  香港特區《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特製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基本法》第十一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基本法》第八條還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內,“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可見要判定社民連社會行為的性質,給社民連定性,首先就要根據憲法和憲制性法律,根據《基本法》,實事求是分析作出。社民連幾十個成員,在“十一”國慶節期間,帶著一呎乘四呎的袖珍棺材,硬闖中聯辦,向幾十個警員施暴力,攀越欄杆,要強行衝入中央駐港機構,說明什麼?

  第一、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膽敢以棺材道具象徵性地要“埋葬”中國人民六十一年所創建的人民共和國。

  第二、不把共和國中央政府看在眼裡,視法定的中央政府等權威為無物,野蠻非常,狂妄至極。

  第三、踐踏憲法、《基本法》,老子天下第一,無法無天,以社民連的“人治”取代一切法律,要怎麼辦就怎麼辦。

  第四、不承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視特區政府派出維護公共秩序,維護中央駐港機構安全的紀律部隊無物,竟然撞傷多名警員。

  第五、《基本法》第23條規定,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行為。社民連“十一”國慶節期間暴力衝擊中央駐港最高機構,有顛覆中央政府之嫌。

              不可無法無天

  社民連“十一”國慶期間的暴力行為,違反《基本法》“序言”、第一條、第二條、第二章的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四章第四十三條至第一百零四條等等,違反憲法,違反整部《基本法》精神及主要條文,因為社民連的暴力行為的政治及法律含意,是全盤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特區政府,嚴重踐踏憲法和《基本法》。

  用《基本法》關於香港居民享有自由權利的規定,來為社民連瘋狂的無法無天行為辯解是無濟於事的,因為在《基本法》關於“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有“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程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之規定。筆者上面所列社民連的五條不法,皆在“依法規定”之內,而且《公民權利和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也規定公民之自由權利行使不得妨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