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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該為網絡自殺負責?

http://www.CRNTT.com   2010-12-08 11:17:58  


   
  網絡服務商只要不主動參與,對所傳輸內容即可免責

  對於QQ相約自殺騰訊被判擔責的本案來說,並不屬於《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那些特殊情形,而且在事發之前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騰訊得到了任何人的“通知”,因此,騰訊在法律上不應該具有可責性。

  QQ本身屬於即時信息溝通工具,在網民相互的通訊過程中,網絡服務商僅為網民提供網絡溝通平台,其本身沒有義務、更沒有權力對網民之間的溝通進行審查,而如果是用戶個人面向不特定對象的有害信息傳播,網絡服務商也是默認不擔責的。如果自殺信息傳播造成惡劣後果,責任人應該是傳播者,網絡服務商只要不主動參與,即可免責。因此,法律對網站這部分責任是豁免的。
   
  協助、教唆自殺者個人,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在集體自殺成風的日本,對網絡相約自殺的追責往往是針對自殺信息鼓吹者,而不是針對網站。前不久,日本富山地方法院最近對一起通過網絡聯繫後進行集體自殺的案件進行了判決。該案是三名男大學生通過自殺網站交流後約定到富山市集體自殺,結果一人死亡,法院隨即指控沒死的其中一人犯有協助自殺罪。

  而在英國,大名鼎鼎的死亡聊天室案件中,英國警方也只是指控了那個化名為“女護士”、真名叫威廉•丁凱爾的教唆自殺者,而沒有將更多的處罰施於網站。
  
  在日本即使是自殺網站,若無主觀鼓動也不能關閉

  在日本有一種觀點認為,相約自殺不能完全歸咎於“自殺網站”。這些“自殺網站”的用戶多有自殺欲,但只是想和同病相憐者交流。實際上,的確有些自殺者在這種網站得到心靈的理解和慰藉之後,就不再自殺。這樣的自殺者在網上和網友交流之後,反而很可能選擇堅強。由於有這一因素的存在,日本官方關閉自殺網站顯得非常慎重。

  當然,有相當多的“自殺網站”具有主觀的教唆惡意,且影響惡劣,已不再是心靈溝通的媒介。比如,有“自殺網站”的首頁赫然寫著“要自殺嗎?”“教你如何自殺”“一起自殺吧”等明顯具有鼓勵性質的言語。有明顯證據證明網站本身在鼓勵和教唆自殺,日本才會將其取締。  
    
案件的連帶判罰是一個愚蠢的範例   
   
  當法律判定對不該承擔的事情承擔責任,就變成潛在授權和倒逼

  兩名學生通過QQ相約自殺,QQ被判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判決將暗示互聯網廠商可以通過侵害用戶通訊內容的方式來實現免除他們本身不該承擔的責任。當法律判定一個企業對不該承擔的事情承擔責任,實際上也是一種潛在授權。

  這個判決實際上鼓勵了企業私權對公權進行補位,雖然可以解決一時問題,但也會導致因責任擴大而權利泛化,企業本身就會成為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隱患。當公權不夠透明、甚至用判決結果倒逼企業,企業就只能被逼越位,被迫做一些本來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力去做的事情。
  
  此次判決實際上是一種潛在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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