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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輝:該怎樣為行善的富人說話

http://www.CRNTT.com   2011-01-30 08:58:47  


知名學者秦輝
  中評社北京1月30日訊/“我國富人的公益心與發達國家相比總的來說差距很大,這除了體製造成的為富不仁者本身素質問題外,體製造成社會上的這種諛官責民的風氣,不是謝善問責,反倒謝責 ‘逼善’,導致慈善變味,也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原因。”知名學者秦輝今日撰文“該怎樣為行善的富人說話”,論述如下:

從 “為富人說話”和 “為窮人辦事”說起

  前年茅於軾先生曾有一句名言引起爭論: “為富人說話,為窮人辦事”。當時有人說,無論對窮人還是對富人,路見不平就要說話,為什麼只為富人說?但我想茅先生的意思可能是覺得現在窮人富人面臨的問題不同,富人 (當然,茅先生這裡指的是守法的富人)的財富合法性受到質疑,需要為之辯護,以免其權利受到侵害。而窮人主要面臨的是社會保障的問題,因此需要人們為他們多辦一點實事。而實際上,我覺得如今無論窮人還是富人都有個正當權利的問題,而且正當即權利 (right一詞,就是 “正當的”之義,而人們有做或不做某些事的自由,做不做都是正當的,這就是 “權利”了)。別人應當為維護他們這種權利而說話和做事,他們自己當然更應當有維護這些權利的能力。而侵犯這些權利的行為無論來自何人,更不用說來自政府,都應當受到制約。

  歷史上窮人與富人的權利都有一個進步的過程。英國思想家伯林曾經討論過所謂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前者指的是不受侵犯,後者指的是要求保障。與伯林所說相應,權利也有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之分 (“消極”一詞漢語有貶義,似應譯為拒絕權與要求權)。有人肯定前者否定後者,認為積極自由會導致大政府侵權;也有人認為後者才為窮人所需要,前者對於他們就無關緊要。但其實從歷史上看,窮人與富人都需要這兩者,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前者都是後者的基礎。兩者雖然如伯林所說會產生矛盾,但這種矛盾可以通過憲政下的“群己權界”劃分來解決。

從 “舊濟貧法”到新濟貧法

  專制時代的中國與西方都出現過以剝奪窮人權利為特征的、名曰濟貧實為懲貧的 “舊濟貧法”。

  我國秦代的官方思想,即法家,可以說是中外思想史上最極端地反對保障貧弱者、反對社會福利政策的。它公然稱 “貧窮者,非侈則惰也”,救濟他們就是 “奪力儉而與侈惰”。但是 “秦制”如此反對 “福利國家”,卻並不主張 “自由放任”,恰恰相反,它也同樣極端地反自由。它認為政府不必對窮人負責,但可以對他們行使權力,不必甚至不應救濟窮人,卻可以拘禁窮人、抓他們去 “勞教”,即所謂 “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窮人流浪謀生,這是給偉大的秦制抹黑,應該把他們強制收容去服苦役。這種 “懲貧”惡法也是西方專制時代的通例。從14到17世紀英國多次頒布史稱 “舊濟貧法”的 “反流浪乞討法”,核心都是要對窮人實行強制收容、強迫勞動。當時社會上都把這種對弱勢者濫施公權的 “懲貧惡法”稱為 “血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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