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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剛之子為什麼只判6年?

http://www.CRNTT.com   2011-01-31 09:15:35  


 
  法律界的一些人士,如陳有西律師認為,酒駕一次碰撞固然屬於交通肇事罪,二次碰撞——即逃逸再肇事就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是大可商榷的,孫偉銘的案子是明顯的錯案(北大法學教授賀衛方也持同樣觀點)。按照陳有西等人的理解,對待酒駕肇事有交通肇事罪就夠用了,不能再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扯進來。

  所以,民眾寄希望於使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達到“重罰”的目的,既面臨現實的困境(一次碰撞不適用),也面臨法理的困境(該罪真的適用酒駕肇事嗎?)。

  法定刑責已經與民眾的要求脫節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李啟銘不是肇事後逃逸,而是撞人後直接下車叫囂“我爸是李剛”,那麼民眾的憤怒不會減少分毫,而李啟銘的刑責最多只會是3年(考慮到積極賠償,可能還不到3年)。所以,在平息民怨方面,6年還不是最壞的結果,但即便如此,也沒有多少人可以接受——網友普遍認為判得太輕。

改變法律,更要改變社會 

  立法應該順應民意

  司法應該獨立,所以不能強求望都縣人民法院的判決符合民眾的期許;但立法應該民主,在民意汹湧的形勢下,對醉駕、飈車的刑責升級應該啟動了。

  日本設立“危險駕駛致死傷罪”,就是被兩場酒駕車禍引發的廣泛社會討論推動的。

  一些《刑法》修改的方向,如將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提高,比如從七年提到十五年,已經刻不容緩。…[詳細]

  也不能全指望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真的使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來定罪,或者通過法律修改把酒駕肇事的刑責提高,那樣懲治的也是酒駕肇事本身。而讓人們憤怒的“我爸是李剛”,並不能因此受到懲戒,總不能再立個法規定人們不能口出狂言吧,法律不是萬能的。

  在校園裡飈車,是一種炫耀性的行為。如果我們的社會中,那雙輪滑不比那輛邁騰更低賤,這起悲劇或許根本不會發生。(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1-01-31 原題:李啟銘判6年的法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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