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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大限之惑:最高年限設置初衷存疑

http://www.CRNTT.com   2011-02-04 09:31:05  


 
  第26條強調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而第27條、28條卻在強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三條看上去屬並列關係的條文,究竟應該參照哪一條來執行,並沒有明確表述。

我們的房子“安全”嗎

  1月19日,上海市規土局辦公室副主任杭燕對本刊記者表示,關於土地到期收回事宜“一切以公告為准”,不再接受任何媒體採訪,同時稱辦公室主任餘亮針對輿論質疑,也已做出了回應。

  餘亮在此前的回應僅僅是再次提起網站公告,解釋說上海土地市場近期沒有“出大政策”,無償收回是針對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後,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而言的。他的回應,並沒有消除公眾質疑。

  人們仍然不明白本該“自動續期”的住宅土地是不是還要“申請續期”?如果不需要,為何在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上會有“出讓人無償收回的字樣”?

  由於出讓方與開發商簽訂的出讓合同不公開,實際上到期土地究竟該如何處理還是個未解之謎。

  “土地出讓合同對房產消費者來說通常是見不到的,但如果合同內容與相關法律違背,這些內容就沒有法律效力。”人大法學院副院長、物權法草案專家建議稿起草人之一王軼告訴《瞭望東方周刊》。

  《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不是“滬版新規”,其依據是2008年4月29日,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簡稱08文本)。

  在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對上述示範文本所做的詳解中可以看出,08文本的修訂正是基於《物權法》等法律制度的變化,修訂目的本質上是為了適應新法的要求。

  而在考慮土地使用年期屆滿處理的約定問題時,國土部門承認該問題“比較複雜,既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也關係到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權益”。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法將期限屆滿的情形分為兩大類: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和未申請續期。再將申請續期的分為准予續期和續期未被批准兩大類。准予續期的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而未申請續期和續期未被批准的則要收回使用權,至於補償與否,該法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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