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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饅頭現上海 明知故犯誰之過

http://www.CRNTT.com   2011-04-13 09:46:29  


  
立法與監管之亂:規定不完善,監管不積極 
 
  法律、文件有漏洞,違法成本不高

  1.《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怎麼銷毀、誰來監督

  《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十八條、四十條、八十五條都有關於過期食品的法律條文。但是,除了籠統地說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並且要及時清理之外,並沒有說明到底怎麼進行清理,怎樣來監督。

  2.質檢總局通知:有進步,但是銷毀規定與監管仍然籠統且無法律效力

  國家質檢總局發出的《關於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回收食品的範圍、食品加工企業建立回收食品銷毀制度和相關監督做出了規定。誰來銷毀,誰來監管卻沒說清楚。最重要的是,這個《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只有普遍約束力而無法律效力。

  3.工商總局規定:要求如實記錄過期食品處理情況,但是很好蒙混過關

  國家工商總局曾發布《規範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台賬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但實際上,許多生產企業負責商品的回收,虛構銷毀很容易,賬面上還查不出來。

  4.浙江地方性規範:過期食品不再退回供貨商,銷售方主動銷毀

  這是2007年浙江工商局發布的規範,規定了過期食品不退回供貨商,在一定程度上無法讓生產商把食品再加工,相較以前的法規、文件有進步。但是,監管不力一樣會有問題,下文會提到。

  另外,過期食品違法成本很低,往往只有幾萬塊的罰款。但是在美國,有家健康食品店CVS銷售了過期食品、藥品,光是在紐約州就主動認罰了85萬美金,超市因為販賣過期食品而被罰關門的例子也有。而對於銷售商而言,假如他們被認為銷售了過期商品,那麼信譽也會受到極大的影響,得不償失。所以有在美國的中國人會感慨,在某個大超市,拆過封的食品只要你表示過期都能夠退貨並且不會再回爐銷售,因為商家也怕顧客真吃出了問題,麻煩就大了。 
 
  監管:部門權責不明,重視生產環節、不重視銷售環節

  食品安全問題“多龍治水”,結果反而權責不明、帶來混亂。衛生、質檢、工商、商務、農業……每個部門都可以管,但是太多部門管的結果就是“沒人管”,因為這些部門之間往往職能交叉,聯繫脫節。而就算監管,一般而言,各個部門就把力氣都用在了生產環節,對召回環節投入很少。

  而我們上文提到的浙江,儘管相關規定已經是相對而言最完善的了,但是在今年“3.15”前夕,工商局人員依然查出來,有超市銷售回爐的過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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