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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被判死刑後還有“故事”

http://www.CRNTT.com   2011-04-23 00:10:42  


 
  據新華網4月22日的相關報道,西安中院刑一庭的辦案法官告訴記者,本案被告人藥家鑫是在開車撞到被害人張妙後,因擔心張妙記住其車牌號,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殺人滅口行為。被害人張妙在本案中完全是無辜的,從被撞倒直至被殺害,沒有任何不當言行。藥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不屬於激情殺人。縱觀本案,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後,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記住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被告人藥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後背等部位連捅數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藥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社會危害性極大,屬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種例外情形,雖有自首情節,仍應依法嚴懲。

  既然辦案法官已經明確表示“應依法嚴懲”,但為何沒有明確是“必須立即執行”,還是“緩期二年執行”?其中是否有某些特殊的因素,作為民眾不得而知。即給全國民眾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間,也為未來故事的發生埋下了伏筆。

  再者,依照中國相關法律規定,藥家鑫還可以上訴。也就是說,未來有可能會出現“緩期二年執行”之類的判詞。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換言之,即使藥家鑫不上訴,還可能生出變數,而這都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據的。

  還有,法院判決“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之事實依據是什麼?這4萬多元人民幣能幹什麼?

  總而言之,藥家鑫被判處死刑後應該還有“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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