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比藥家鑫更凶殘為何不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7-04 14:42:52  


 
  聲音:自首悔罪 不是“免死”的理由

  關於雲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對“5.16”案被告人李昌奎認定有自首情節、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以此終審判決。家屬認為這一判決結果違反客觀事實,是在為罪犯開脫罪責,有損法律尊嚴,也是損害被害人權益的行為。

  家屬稱,李昌奎在犯下血案後畏罪潛逃,而後因在公安機關嚴密布控追擊之下,窮途末路,寸步難行,實無逃生可能的情況下才被迫投案自首的。而在兩份由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茂租鄉政府及鸚哥村的說明材料里發現,在王家飛、王家紅被害後,李昌奎的家屬雖經鄉村兩級幹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終以各種理由借口不拿錢對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終由茂租鄉及鸚哥村社會矛盾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責令公開變賣相關物品,受害者家屬才得到21838安葬費。家屬認為李昌奎及家屬處於被迫才賠償,所以並沒有做到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且也沒有得到受害者家屬諒解。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他們很痛心。

  有網友在網上發帖討論稱,雲南省昭通市中院認定其“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重大,社會危害極大”的定性非常準確。報復行凶,李昌奎把王家飛掐暈後對其進行了強姦之後用鋤頭打擊其頭部,又將年僅三歲的王家紅活活摔死,最終還擔心王家姐弟未死亡又用繩子勒二人的脖子,強姦殺人甚至連三歲的孩童都不放過,這樣惡劣行凶,自首、悔罪均不足以減輕其罪行,也不能成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這個“免死牌”有點依法無據,應當要依法嚴懲。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