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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釋催生“妻稅”?

http://www.CRNTT.com   2011-08-26 14:31:12  


  
加名收稅確實於法有據 
 
  收契稅的理由是“房產贈與”

  房產證加名,只要符合“房產贈與”這個條件,其實一直都要收稅的,不是從現在才開始。只不過婚姻法新解釋出台前,不管房子是誰買的,只要你倆結婚了,就默認為共同財產,加名字也就不是贈與而是補足登記手續,不需要交稅;而婚姻法新解釋出台後,房子如果是婚前一方買的,那麼即便結婚後,仍視為一方財產,所以加名就是贈與,要交稅了。

  具體執行中,對婚後買房房產證加名的,不徵收契稅;對婚前買房加名的,按加名方取得房產份額徵收3%契稅。
 
  常見錯誤:共還按揭等於共享產權

  在房價高企的今天,大多數加名字的其實都是婚前按揭的房產:一個人婚前買房,只是付了首付,要還完房貸還得幾年甚至十幾年,這意味著,大部分房貸需要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有人認為,依據婚姻法,婚後夫妻兩人的收入和積累均為夫妻共同擁有,因此房產在婚後本來就有配偶的一部分,加名字並不構成產權轉移,因此不應該交契稅。但“誰首付,房子產權歸誰”這一條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中非常明確,共同交納按揭等於借錢給對方買房子,並不能構成產權轉移,房產證上沒有名字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根據房屋的市場現價進行補償,但對房屋本身沒有產權。
 
  這個“法”其實執行的很亂

  收取契稅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這個條例已經暫行了14年。而具體到契稅的適用稅率、計稅基礎、徵收範圍、免減優惠等,很多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的部門規章規定,乃至是省以下地方的國稅、地稅部門自己訂出的“土政策”,而不是由全國人大立法統一確定。所以,哪些稅要征,征多少,往往是朝令夕改,不相統一的。比如北京就不徵收這個“加名稅”:若全款購房或者貸款還完,可以直接進行房屋所有權人更名,不需要額外繳納交易稅費。(《北京日報》8月24日)所以,南京地方稅務局的官員只能說成都、青島、石家莊等城市都這麼操作的,以壯聲勢,明顯底氣不足;所以,最新又改口說,可能還有“緩衝期”。

  長期以來,許多稅種如何徵收無具體的法律條文可依,使得稅務部門對如何徵稅、征多少有了事實上的決定權,這明顯也與現代社會的“依法納稅”原則相違。“婚前房產加名稅”背後的真問題,是徵稅(包括計稅依據、減免規定)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撐,往往由各地“土政策”規定,缺乏公信力。從本質上,這與現代國家的稅收法定的原則相悖,隨著納稅人意識的日益提高,包括丈母娘在內的人民群眾越來越不買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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