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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炫富女 為何沒坑爹?

http://www.CRNTT.com   2012-06-11 11:52:44  


  
  陳良宇案,從決定初核到“雙開”才不過一個月

  難道是因為初核工作很困難嗎?2006年的上海社保案,當時的上海書記陳良宇被調查。8月24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對陳良宇有關問題進行初核的決定,僅僅一個月,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同志有關問題初核情況的報告》,決定免去陳良宇上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停止其擔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央紀委對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

  一個中央級別的腐敗大案,初核完成才用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一個地方性的涉嫌“以權謀私”的案件,在當事人自己已經交待得這麼清楚的情況下,難道三個月的時間還不能完成對案情的初步核實嗎?
 
“以權謀私”的幹部本該受這些黨紀國法處置 
 
  李區長涉嫌違反了哪些黨紀?

  事實上,由於李治陽副區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已經做了很多陳述,初步核實一點也不會困難。李區長是否涉嫌違法違紀,就看他自己說了些什麼,做了什麼,目前存在的事實有哪些,然後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即可。

  顯然,李治陽的言論和行為是涉嫌違反了相關規定的。他宣稱,“當時,天津市領導說了,大學建好之後,對學校建設有貢獻的都要照顧。”“我當時沒管這事(指公務員考試),但是後來(她)上班,我得管”。於是,李穎順利地“轉學”進入了未曾考取的天津工業大學,也“特招”進了須公開招聘的國土局。

  這明顯屬於以權謀私行為,《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追究辦法》第八條規定,“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追究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如果這些違紀行為被認定成立,責任人理當被撤銷職責,甚至被開除出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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