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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下決心推進收入分配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2-06-13 08:10:49  


 
  (二)行業工資不合理差距分析

  也需要從兩方面分析:

  一方面是高收入行業持續增加。其原因一是國民經濟和產業結構不夠合理,某些行業因門檻高或有某些行政特權,資源配置占便宜,其他行業、企業難以進入,因而這些行業相對缺少競爭壓力,容易獲得高收益;二是目前對這些行業的高收益缺乏稅收調節,稅後利潤基本沒有上繳,國家資源可以無償占用,這必然造成這些行業的工資福利等來源遠高於其他行業;三是出資人管控缺位或乏力,比如金融行業前些年來基本處於無相關部門管控狀況,或者名義上有管控部門,但管控部門放鬆或放棄管控;四是現行工資管理制度和政策有漏洞,比如工資總額的調控、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等的管理、高管薪酬的管理、股權激勵的監管等都存在一些問題;五是思想認識上的偏差,如片面學習借鑒美國關於拉開收入差距的理念,助長了高收入的過快增長。

  另一方面是低收入行業工資水平長期得不到應有的增長,或增長速度遠低於高收入行業。低收入行業工資漲不上去的原因,既有客觀原因,如這些行業處於社會大生產產業鏈的低端,其資產、技術含量低,人力資源素質不高,勞動生產率也不高;同時,也有主觀和制度等不合理原因,如“重大輕小”“重高端輕低端”,因屬於非公行業或勞動密集型行業得不到政府有力支持幫助,生產經營環境受多方面制約,稅費負擔比較重,沒有建立職工工資正常調整機制,支付保障機制也不夠健全等。

  綜合以上兩方面一高一低分別往兩頭跑的影響,當然使行業不合理收入差距持續擴大或維持差距偏大或過大。
  (三)提低控高、兩頭髮力、配套改革、標本兼治

  建議本著“提低控高、兩頭髮力、配套改革、標本兼治”的思路去逐步解決。

  “提低”包括逐步調整國民經濟和產業布局,改變“重大輕小”“重高端輕低端”的經濟發展觀,一手托兩頭,切實幫助勞動密集型等低收入中小企業改善生產經營環境,減輕稅負,提高勞動生產率和人員素質,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和健全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等,逐步並加快提高這些行業勞動者的工資。
  要加快遏制行業不合理收入差距擴大,很重要的方面在“控高”。措施包括:

  1.進一步健全生產要素市場,改革資源配置制度,降低行業門檻和減少並逐步取消行政特權(如定價權要由第三方通過聽證會等方式來監督決策),增加高收入行業的競爭壓力,減少獲取暴利等的可能性。

  2.從源頭上加大調節力度,提高稅後利潤上繳比例和資源占用稅比例並認真抓好落實,把非勞動因素獲得的高收益收歸國家,用於民生或其他方面,減少其提高工資福利的資金來源。

  3.健全高收入行業的出資人監管機制,明確各行業及其企業的監管部門,比如金融企業應由出資人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分工基礎上共同履行監管職責;政府並應監督監管部門認真履行監管高收入行業收益上繳和工資福利分配等職責。

  4.進一步健全高收入行業薪酬監管制度和政策,應對全口徑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以及股權收益等實施監管,還要防止將低收入的勞務派遣人員納入職工人數做基數虛假稀釋高收入行業人員的高收入;進一步細化明確對各項收入的監管制度和辦法,其中要重點細化企業高管薪酬的監管辦法,不但要監管國有企業高管薪酬,還要監管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當然,其監管辦法應不同於國企,要符合《公司法》要求和市場規律,主要通過健全和細化上市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如小股東累計持有上市公司總股本1%的股份,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過高有意見的,可要求召開股東大會重新表決)和上市公司薪酬管理規範等辦法來監管,防止其高薪對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監管形成衝擊,同時要認真抓好落實。此外,還要加強對高收入行業的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

  5.關於薪酬分配差距的認識偏差也要糾正,要對合理的行業收入差距、高層人員與普通職工的收入差距進行框架性界定,引導人們以這種合理差距(合理比例關係)為目標,引導人們把現在偏大或過大的差距逐步扭轉過來。

  加大對高收入的稅收調節力度

  文章指出,要加強對高收入的稅收調節力度,需要從多方面著手:

  (一)明確高收入的主要來源和對象範圍

  首先要界定何為高收入,按國家稅務總局的報個稅的標準是年收入12萬元以上,這“以上”又可分為若幹層次,其中應以20萬元以上為高收入者。當前中國的高收入主要來源於非勞動收入,其中重點是經營收入和財產收入,另外就是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工薪收入不是高收入的主要來源;或者說,高收入主要不是靠勞動獲得,而是靠財產也即資本投資、不動產買賣等獲得,以及靠權力、資源占有、不依法經營等獲得。

  與此同時,高收入群體主要是企業家、高中層經營管理者、高中層科研技術人員、文體明星、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和知名律師、高等學院部分教授、黨政機關的部分官員,事業單位的部分高層管理人員,部分私營企業主等。因此,在繼續以個稅調節勞動收入外,應以非勞動收入作為個稅調節的重點,同時以高收入群體為稅收調節的主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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