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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槍擊案頻發為何仍不禁槍

http://www.CRNTT.com   2012-07-23 10:19:48  


  
美國為何要“控槍”不“禁槍” 
 
  涉槍犯罪加快了美國“控槍”的節奏

  自1911年後,美國犯罪率激增的大背景下,挺槍派和禁槍派發生了激烈的爭論,尤其是20世紀30年代衝鋒槍暴力犯罪席捲美國以及20世紀60年代出現了一系列高端政治刺殺事件。

  各種各樣管理槍支的法文相繼出台,1927年《槍支郵寄法》作為聯邦最早的一部與槍支管理有關的法獲得通過,它禁止通過美國郵局進行手槍和其他隱匿性槍支的郵寄行為;1993年制定的《布雷迪手槍暴力禁令》,主要是對購槍程序中的背景審查制度和等待期進行了規定;1996 年制定了《家庭暴力犯罪者槍支禁令》,禁止被判處輕微家庭暴力或者對其他親密伴侶或者其孩子實施暴力者獲得或持有槍支或武器。

  不難看出所有這些法條的制定都是為了抬高購槍的門檻和引入信用機制。“控槍”而非“禁槍”是基本的旋律。歷史上曾有數位美國總統遭遇槍擊,但包括這些被刺總統本人在內的美國人卻不會主張在全國範圍內禁槍,這是為什麼? 
 
  “禁槍”有違憲法,難以實現

  2010年6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又一次就芝加哥禁槍令是否違憲一案作出裁決: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中有關公民享有持有武器(自然包括槍支)的自由的條款同樣適用於各州和地方法律;2008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華盛頓特區禁止人民擁有手槍的禁令違憲,推翻了華盛頓特區實行了32年的禁槍令。這些裁決,意味著目前美國各州及地方有關槍支管制的法律面臨挑戰。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內容如此:“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行文頗為講究,它並不是說《憲法》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說,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這兩種講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說,美國的立國者認為,這種權利,不是統治者給予人民的一種恩賜,而是一種天賦人權。

  《憲法》是美國的立國之本,美國人不認別的,最高、最有權威的東西就是《憲法》。所以從這個角度看,要“禁槍”就得修改憲法,而修改憲法是很難的。

  當然,“很難”不代表“不可能”,憲法也是人制訂的,也是可以修改的。之所以美國人沒有痛下決心修改憲法,與他們對槍支危害性的認識還有分歧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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