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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成了誰的搖錢樹

http://www.CRNTT.com   2012-08-09 11:46:04  


 
  ■ 單位和教練那份少不了

  奧運個人項目獲獎,40%留作捐贈給單位基金,剩下的60%運動員、教練等共享

  國家體育總局官方網站2010年3月19日發布的《國家隊運動員有獎比賽獎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奧運項目國家隊運動員參加有獎比賽獲得獎金, 屬於個人項目和團體項目的,可提取獎金總額的60%獎勵獲獎運動員本人、培養獲獎運動員的國家隊有關教練員和長期隨隊的有關人員;30%留作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單項協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獲獎運動員所在的地方輸送(注册)單位、陪練運動員等;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

  奧運集體球類項目獲獎,30%留作捐贈單位基金,剩下的70%運動員、教練等共享

  如果屬於集體球類項目的,可提取獎金總額的70%獎勵獲獎運動員本人、培養獲獎運動員的國家隊有關教練員和長期隨隊的有關人員;20%留作單項協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獲獎運動員所在的地方輸送單位、陪練運動員等;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

  個人接受獎金後,不得擅自私分、截留,2005年汪成榮獲150萬元不同意上交被停職

  國家隊運動員個人接受有獎比賽獎金的,應及時、如數上繳單項協會,不得擅自私分、截留。違反本規定的,由單項協會收繳其違紀所得,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2005年汪成榮被中國殘奧管理中心聘為教練,他所帶的兩名運動員在北京殘奧會上獲得3金1銀,中殘聯獎勵他將近150萬元。沒想到汪成榮所在單位、青海省體育工作一大隊要求汪上交獎金由組織重新分配,汪成榮不同意,遭到停職處理。

  非奧運項目獎金10%捐贈做基金,其餘自行制定分配,獎金申報和發放環節漏洞重重

  第五條規定:非奧運項目或參加職業比賽的奧運項目國家隊運動員有獎比賽獎金的分配辦法,單項協會可根據運動員培養的投入方式,並結合本項目具體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配辦法,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其中,獎金總額的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

  獎金發放的申報,都由各管理中心在賽後統計填報,然後上報體育局審核,再報省財政廳下撥錢款。獎金的申領和發放細節都不透明,如果缺乏嚴格的監管和審計,獎金申報和發放環節都有漏洞可鑽。”比如參照廣東省的規則條文舉例:主教練培訓運動員,滿兩年才能按照運動員成績全額發放獎金,滿一年不足兩年,按獎勵標準的80%計發,滿半年不足一年的,按50%計發。那麼,凡是不足兩年的主教練,在申報時如果都填“滿兩年”,便可以拿到全額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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