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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師虐童咋成了“尋釁滋事”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11:25:45  


 
  ■ 釋疑

  為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虐待罪特指家庭成員,故意傷害罪傷勢須輕傷以上

  昨天,溫嶺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拘了顔某和行政拘留了童某。有網友問,為什麼她們涉及的不是故意傷害罪呢?定尋釁滋事是不是比故意傷害處罰輕?對此,警方有解釋:顔某涉及的可能有四項罪名: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及尋釁滋事罪。

  對於虐待罪,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虐待兒童罪,刑法規定,虐待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員。

  對於侮辱罪,這罪是需要公訴的才處理,可以由受害人家長向法院自訴。

  對於故意傷害罪,只有受害人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結果,才符合這一罪。

  對於尋釁滋事罪,按刑法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顔某的行為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後果,符合尋釁滋事的立案標準。

  另外,事實上,故意傷害罪最高刑期是3年,而尋釁滋事最高刑期是5年。

  本版稿件 綜合新京報記者李超、央廣等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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