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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截訪人員首被判刑”烏龍事件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2-12-03 11:32:22  


信訪是許多地區重要考核指標,長葛市本來是信訪先進城市,“連續四年無赴京‘非訪’”。
 
  不過即使這個案子確實判刑了也應該不是首例其實,北京法院此前已有判決外地截訪人員非法拘禁罪的案例(點擊查看具體內容)。今年6月,北京市昌平區法院即判決了一起參與截訪的經營者團夥,涉案的9人被以非法經營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據記者從北京市檢方獲悉,自2010年至今,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也辦理了至少6起因非法限制上訪人員而引發的非法拘禁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至少13人。 

  可見,由於此前的判決或者案件辦理非常低調,所以未引發公眾關注。而本次的長葛市截訪案件是“詐和”而已。人們期盼的“首例”判刑早已悄然來到。

  “首例”確實是值得高度讚揚的震懾榜樣,而朝陽區法院雖還在審理案件,也應該被肯定

  信訪是許多地區重要考核指標,長葛市本來是信訪先進城市,“連續四年無赴京‘非訪’” 為什麼“首例外地在京截訪人員被判刑”如此被重視被讚揚呢?這是因為,在以前,雖然有大量的截訪人員在北京,更有許許許多多的“應運而生”的“保安公司”,但是他們幾乎就沒有受到過刑事處罰。在前年,一個專門收錢,幫助地方政府截訪的保安公司安元鼎被曝光,罪惡罄竹難書。而北京市也從去年年底到今年五月對京城保安業開展清理整治,提出“零截訪”目標,要求行內單位不要觸碰此底線。同時,把沒有資質的“黑保安”清理出京。這無疑是值得肯定的一大進步。 

  但是,光走這一步顯然還不夠。第二步怎麼走呢?當然是依法對涉案的保安公司和人員懲處。該取締的取締,該讓他們負上刑責的就負上刑責。這對於那些不屬於保安公司,但是一樣直接參與截訪的社會閑散人員也適用。這樣才能震懾住這些具體實施截訪的人員,杜絕上訪女孩被強姦、上訪人員被狠打這種慘無人道的事情發生。

  所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所轄的這個案子即使並未審畢,依然值得肯定。
 
針對截訪的刑事訴訟之路

  非法拘禁罪: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在幾起案件中,截訪人員都涉及了一個同樣的罪名——非法拘禁罪,而那些黑保安公司的經營者還涉嫌一個非法經營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當從重處罰。而打擊非法拘禁,保護的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所以很顯然,截訪人員普遍都適用非法拘禁罪,因為他們基本都是把上訪人員帶到一個地方看守起來,限制起人身自由,到底是繼續關押或者是送回地方則看截訪人員和地方之間的協商,或者看地方的命令。在我國,刑法對非法拘禁罪是沒有時間長短的要求的,不過一般認為時間過短、瞬間性剝奪人身自由的算不上犯罪。而截訪人員一般都會把上訪人員動輒拘禁三五天後“遣返”,長輒好幾個月乃至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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