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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截訪人員首被判刑”烏龍事件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2-12-03 11:32:22  


 
  另外,除了普遍適用的非法拘禁罪外,如果使用暴力致人死傷的,則犯下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如果強姦了上訪人的,無疑犯下了強姦罪……總之,根據具體案例,除了非法拘禁罪外,截訪者也可能被控告其它罪名。

  而問題就來了,類似保安公司保安、社會閑散混混等截訪人員雖然是非法拘禁的直接實施者,但是他們其實也是拿錢辦事。就如同“開發商雇凶殺釘子戶”這個真實的案例一樣,開發商只是策劃並指使人去殺人,並無親自動手。
 
   有三種非法拘禁情況,司法人員也要視情況而行動在非法拘禁中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地方的公職人員自己帶隊截訪,並且具體實施。《瞭望》就曾經報道過,一份權威部門的調研報告顯示,相關省市在京設立臨時勸返場所73處;

  第二種就是雇傭安元鼎這樣的專業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租賃場所和負責看護;

  三是直接雇傭社會閑散人員,由他們提供地點和看護。

  毫無疑問,如果是第一種的話,公職人員就自己觸犯了刑法,而根據相關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非法拘禁罪要加重處罰。這可能也是長葛截訪人員被判刑這個新聞如此轟動的另一層原因——因為新聞中提到這些人戴著長葛市政府駐京辦的胸牌,所以也許很多人誤解為公職人員被判刑了。而其實,新聞中提到的涉案的十人還不是長葛市人,而是臨近的禹州市方山鎮方山村的農民。所以他們可以歸到社會閑散人員之列。值得一提的是,長葛和禹州都同屬於許昌,在信訪問題上有統一的上級。

  顯然,長葛的情況是第二種。

  而實際上,最難把握的就是第二種、第三種,像是當初上訪女孩李蕊蕊被強姦一案,儘管呼聲很高,但是相關公職人員也沒有被起訴。 

  非法拘禁案的辦理還有“共犯”和“主犯”的概念,這可能會是長葛案突破性意義所在刑法第二章第三小節關於“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像是雇凶殺人案就是這種案子,儘管人不是“雇主”親自殺的,但是他是犯意的主動發起者,又在整體上組織、策劃、指揮,因此,在這類案件中,“雇主”通常比凶手量刑更重。

  而同樣,非法拘禁罪也有共犯,也通常由地方上的公職人員在組織、策劃、指揮,所以不能只處置社會閑散人員或者保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長葛截訪一案中,一份起訴書顯示,一個叫付朝新的人雇傭了被告人截訪,而起訴書還顯示,付朝新被另案處理。前文提到,北京法院的一位發言人也證實了涉及河南某市官員的案件在進行審理。所以,人們有理由期待一個真正的“首次”。許多評論也提到,光是法辦一線的截訪人員是不夠的,還該讓他們徹底失去市場。

  另外,根據相關法律,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非法拘禁罪,則不是由公安機關,而是由檢察機關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所以,當然期待北京檢察機關的更多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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