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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辨析:悖論康有為

http://www.CRNTT.com   2012-12-23 09:43:43  


 
  失敗的成功者

  1898年,戊戌年,在京城經營有年、奔走朝野宣揚維新思想的康有為終於大放異彩,在41歲之年影響力達到了清政府的權力中杻。年初,他由總理衙門問話;年中,被光緒帝召見。當年清朝進行了改革,史稱“戊戌變法”。6月11日,光緒帝經慈禧太后批准,下詔書以定國是。此後新政厲行,廢八股,設鐵路礦務總局,允司員士民上書,設農工商總局……到9月初,改革達到高潮,光緒帝罷免禮部六堂官,任命楊銳、譚嗣同、劉光第、林旭為軍機章京,參預新政。

  1898年1月24日,戊戌年大年初三,下午,清廷幾位重臣召見康有為,其中有中堂李鴻章、翁同龢、榮祿,刑部尚書廖壽恒,戶部左侍郎張蔭恒等。榮祿首先發話:“祖宗之法不能變。”康有為馬上駁斥:“祖宗之法,以治祖宗之地也,今祖宗之地不能守,何有於祖宗之法乎?即如此地為外交之署,亦非祖宗之法所有也。因時制宜,誠非得已。”

  廖壽恒問如何變法,康有為答:“宜變法律,官制為先。”李鴻章又問:“然則六部盡撤,則例盡棄乎?”康答:“今為列國並立之時,非複一統之世,今之法律官制,皆一統之法,弱亡中國,皆此物也,誠宜盡撤,即一時不能盡去,亦當斟酌改定,新政乃可推行。”翁同龢問他如何籌款,康答:“日本之銀行紙幣、法國印花、印度田稅,以中國之大,若制度既變,可比今十倍。”

  6月16日,光緒接見了康有為。康有為在變法失敗流亡日本時所著《我史》中記載:

  上問年歲出身畢,吾即言:“四夷交迫,分割洊至,覆亡無日。”上即言:“皆守舊者致之耳。”吾即稱:“上之聖明,洞悉病源,則藥即在此。既知守舊之禍敗,則非盡變舊法,與之維新,不能自強。”

  上言:“今日誠非變法不可。”吾言:“近歲非不言變法,然少變而不全變,舉其一而不改其二,連類並敗,必至無功。譬如一殿,材既壞敗,勢將傾覆。若小小彌縫補漏,風雨既至,終至傾壓。必須拆而更築,乃可庇托。然更築新基,則地之廣袤,度之高下,磚石楹桷之多寡,門檻窗欞之闊窄,灰釘竹屑之瑣細,皆須全局統算,然後庀材鳩工,殿乃可成。有一小缺,必無成功,是殿終不成,而風雨中不能禦也。”上然之。

  吾乃曰:“今數十年諸臣所言變法者,率皆略變其一端,而未嘗籌其全體。又所謂變法者,須自制度、法律先為改定,乃謂之變法。今所言變者,是變事耳,非變法也。臣請皇上變法。須先統籌全局而全變之。又請先開制度局而變法律,乃有益也。”上以為然。

  後來,康有為又問:“皇上之聖既見及此,何為久而不舉,坐致割弱?”光緒看著簾子外面,停了停,嘆息說,“奈掣肘何?”康有為知道他受西太后的牽制不能自由辦事,就說:“就皇上現在之權,行可變之事,雖不能盡變,而扼要以圖,亦足以救中國矣。唯方今大臣,皆老耄守舊,不通外國之故,皇上欲倚以變法,猶緣木以求魚也。……皇上欲變法,唯有擢用小臣,廣其登薦,予之召對,察其才否,皇上崇拔之,不吝爵賞,破格擢用。”光緒也點頭同意。康有為和光緒談了兩個多小時才出來,光緒召見臣下談得這麼久是極為少有的,連宮裡當差的都感到十分驚奇。

  “百日維新”期間,康有為利用自己受命在總理衙門章京上行走、許以專折奏事的特權,通過一道又一道的奏折,將自己的變法主張獻給光緒,作為朝廷推行新政的參考。他自己署名及代人草報的奏折有34件,幾乎是每兩三天就寫一件。此時的康有為,雖僅六品官銜,且無具體政務,但能通過皇帝將維新變法的主張自上而下加以推行,103天中,發布新政詔令一百多件,內容涉及經濟、政治、軍事、文教各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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