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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溥聰駐美第一“炮”或會轟出微妙變化

http://www.CRNTT.com   2013-02-06 09:47:26  


 
  據說,台美之間洽簽此協議的背景,是二零一一年台灣駐堪薩斯辦事處前處長劉姍姍被控涉虐傭詐欺案,遭到美國聯邦調查局(FBI)不當逮捕,引發外界高度重視,也凸顯台美雙方認知差異,台灣方面感到《與台灣關係法》對台灣駐美“外交”人員的豁免權不足而提出修改的要求,並經過金溥聰的努力而達成的。

  對此,長期研究台美關係的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教授王高成在受訪時表示,這代表台美關係實質上的提升,美國釋出與台灣的互惠善意,並肯定台灣的“外交”位階,“可說是項突破”。簽署新協定後,意味著“國與國的交往更趨正常、合理化”,值得肯定。而前“外交部長”程建人則指出,台美簽署新協定“有進步,但不甚滿意,還可以更好”,他說,台美“斷交”後,沒有法律根據,外交人員駐外可說“毫無保障”,甚至連美國的官署都進不去。而“劉姍姍案”凸顯的是“主權”問題,“駐外人員被如此對待實在荒謬”。因而舊協定早該調整,新協定代表台美雙方都瞭解實際需要,也合乎兩國利益,“不過還有很多進步空間”。 

  回想到台灣“外交部”曾於去年八月底公佈了修正通過的《駐外人員對外名義與加銜要點》,決定將其派駐無“邦交”國的代表處原先使用的代表、副代表名稱,改稱為“大使”、“公使”,及將辦事處處長改稱為“總領事”。而後續的流程也要進行更動:以往代表任命只需要“行政院長”核定,接著在“外交部”宣誓就職即可;但改稱“大使”後,就必須改由“總統”來任命,屆時所有無“邦交”國的代表,都要由“總統”來重新任命。似是與此台美新協定有高度吻合之處。或許,就在台灣向美國爭取提高駐美“外交”人員的豁免權待遇之時,為了達標,而根據“立法院”通過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案)》,而修正通過《駐外人員對外名義與加銜要點》,使得美國終於下決心考慮與台灣洽簽新協定的問題,並付諸實施;也或許,台灣當時的修例只是單純的為了提高其駐外人員的地位及便於管理,但卻在實際上為與美國洽簽這個新協定提供了便利及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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