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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溥聰駐美第一“炮”或會轟出微妙變化

http://www.CRNTT.com   2013-02-06 09:47:26  


 
  實際上,美國於一九七九年三月頒佈的《與台灣關係法》,是在美國與中國建交後,又不想斷絕與台灣的關係,而制訂的,其中一項內容就是給予台灣“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人員提供類似國際組織人員的外交豁免權。但是,畢竟與美國在“中美上海公報”及“中美建交公報”中所奉行的“一個中國認知”,及國際慣例有所抵觸,因而給予的禮遇仍是不夠全面的。因此,才會發生二零一一年的“拘捕劉姍姍”事件。

  由此,台灣方面不斷要求美國修訂《與台灣關係法》,給予台灣駐美“外交”人員應有的待遇。而在美國內部,也有國會“台灣連線”等親台人員不斷催促美國政府修訂《與台灣關係法》,甚至是頒佈新的《與台灣關係法》,給予台灣完整同等的“邦交國”地位,並給予台灣駐美“外交”人員提供《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所規定的各項待遇。

  而現在美國政府的做法則是,基本上不觸動《與台灣關係法》的任何條文內容,而是與台灣另行簽訂新版本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的手法,部份地達成了上述訴求標的。或許,在“量變促質變”效應的積累之下,繼續推出《與台灣關係法》文本以外的各種協議,來提出超逾《與台灣關係法》內所規範內容的各項規定,逐步造成《與台灣關係法》“落後於形勢”的“既成事實”,而最終促成修訂《與台灣關係法》,將“法外”各種協議的內容收納進去。而新版本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的簽署,則是其中的一個部署。

  倘此模式成立,美國可能將會將其適用於《中美八‧一七公報》。美國曾在《中美八‧一七公報》中承諾,逐漸減少並最終停止向台灣出售先進武器。但美國卻以《與台灣關係法》為依據,及維持兩岸軍力平衡,以及繼續為台灣承擔安全事務為藉口,不斷向台灣出售先進武器,口頭上雖然承認《中美八‧一七公報》,實際上卻一直在違反該公報。現在,《與台灣關係法》有了這個“參照物”,就也可循此行為模式,在“公報外”推出美台之間的相關協議,逐步侵蝕“公報”的內容。儘管《中美八‧一七公報》是中美兩國的雙方協議,不像《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可以單方修改,但美國人總是有辦法“遇到紅燈繞道走”,單方作出“繞過”《中美八‧一七公報》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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