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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文革”時殺人凶手彰顯了正義

http://www.CRNTT.com   2013-02-21 11:09:25  


 
楊祥璽:審判“文革殺人案”沒有時限

  2013年02月21日08:52來源:新民晚報.新民網 作者:楊祥璽 

  2月18日,浙江瑞安法院刑庭法官上門公開開庭審理八旬老漢邱某於“文革”時期故意殺害洪某一案。1967年,醫生洪某因被疑為“探子”,當時群眾武裝組織成員指派邱某用麻繩將其勒死。為埋屍方便,邱某用鋤銖搗斷屍體下肢,後埋入坑中。2012年7月,離家數十年的邱某在瑞安被抓捕歸案。(2月19日中國新聞網)

  正義,儘管經常遲到,但幸好從不缺席。善良可以寬恕罪惡,但必須在審判之後。

  這雖然只是一條很短的消息,卻十分引人注目,也引發了許多討論和爭議爭論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追訴時效的問題,一是特殊歷史時期的個人罪責該如何認定的問題。

  先說第一個爭議,此案發生在1967年,到2012年邱某被抓獲,已經過了45年,的確已經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但刑法規定,對於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依然可以繼續追訴。

  關於第二個爭議,邱某的確是奉命行事,是受當時群眾武裝組織成員的指派才殺了洪某,和一般意義上的殺人案有所不同。而且,在文革這個特殊的歷史時期,許多人都“身不由己”,做出了一些荒唐事,有些人甚至有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但是,我們更應該認識到,一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顯然沒有理由將個人的罪孽全部推給時代、推給政治、推給特殊的社會環境,尤其是文革中那些犯下殺人罪行、那些用卑劣手法直接或間接逼死人命的人,豈能用一句“都是時代的錯”就置身事外、洗白上岸?對此,受害者不會答應,歷史不會答應,法律也不會答應。

  集體作惡並不能讓個人擁有豁免權。這不由讓人想起了那個“槍口抬高一厘米”的典故:1991年9月,“東德士兵槍殺翻越柏林牆民眾案”開庭,士兵的律師辯稱“他們僅僅是執行命令”,對此,法官指出,作為軍人,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作為一名軍人,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當你發現有人翻牆越境時,此時此刻,你在舉槍瞄准射擊時,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力……

  其實,關於文革,中央早有定論《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明確表示:歷史已經判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場由領導者錯誤發動,被反革命集團利用,給黨 、國家和各族人民帶來嚴重災難的內亂 。30多年前,文革在官方文件里被徹底否定了,現在,八旬老漢邱某在時隔40多年以後,因為殘忍殺害一名無辜的醫生接受審判,這在一定程度上,何嘗不意味著文革在法律意義上被全面否定?

  在一定意義上,清算文革中的嚴重犯罪行為沒有時限,嚴格從法治視角清算和審判文革中的罪行,才能讓作惡者伏法認罪,讓受害者沉冤昭雪,讓更多人認識到文革的荒誕、殘暴,避免在遺忘中重蹈歷史的覆轍。不得不說,相比文革的十年浩劫,這樣的審判還是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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