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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案不應忽略性賄賂

http://www.CRNTT.com   2013-06-13 10:47:52  


 
  把“性賄賂”跟“金錢賄賂”一視同仁,反對理由便不成立

  仔細留意一下上述的性賄賂入罪,便很容易發現,其特點都在於,並不是專門設置了“性賄賂罪”,而都是把“賄賂”的範圍擴大,而不僅囿於金錢財物,並且一視同仁。這種做法明顯更好地反映了打擊賄賂行為的本意,“不得接受任何不當利益”最大程度防止了法律漏洞,避免了有心人鑽空子。即便認定性賄賂有一定難度,如新加坡黃文藝案,很難說兩人間的性行為到底是具有真情,還是純粹是交易,但不代表就不該立法,而是應當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在量刑方面,也可借鑒港台新加坡一刀切的做法,只以行為性質論刑期長短,不必計量性賄賂的程度如何。

  這樣做也並沒有違背刑法的謙抑性,的確,謙抑性原則在強調刑法的消極、出罪功能方面很重要,但也不能人為將之視作拒斥犯罪化的擋箭牌而固步自封。因為本來就沒有理由說提供性服務與提供金錢有何本質不同。對性賄賂處罰力度的羸弱只會給螻蟻之輩更多的腐蝕社會大堤的機會和資本。

中國官場“性賄賂”現象嚴重,刑法不應缺位

  性賄賂已成中國官場一大景觀

  性賄賂入罪,學界也有很多人鼓吹,也符合當下民眾對反腐的要求。近些年來,隨著性賄賂案件的大量出現,人們開始關注這種新型的腐敗形式,性賄路入罪也日益成為人們對於法律的積極期望。中國社會調查所(SISC)曾經做了個專項調查,對應否在刑法中增設性賄賂罪的問題上,有48.7%的公眾認為應該增加,9.1%的公眾回答不清楚,只有6.2%的公眾認為不應該增加。正所謂“每一個倒下的貪官背後都有一個或多個女人”,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登舉曾在新聞發布會上披露:“性賄賂,目前在行賄犯罪中已相當普遍。”“在最近查辦的幾起部級幹部受賄大案中,幾乎都涉及情婦。”

  在這種情況下,對性賄賂的懲處遠遠跟不上性賄賂的發展。如“五毒書記”張二江,據報道在丹江口和天門任職期間,與張二江發生不正當關係的100多人中,有15名黨政機關幹部,其中7人得到提拔,2人的丈夫得到升遷。天門市婦聯一幹部,與張二江發生多次關係,先讓張給組織部打招呼調到交通局,到交通局後不滿意,又要求調任教委辦公室副主任兼招生辦副主任。與張二江發生關係的女幹部中,多人像她這樣頻繁換崗位,當地群眾譏為“一夜春夢,終身受益”。然而在張二江被移送起訴的罪行中,並不包括上述內容。十年前張二江如此,十年後劉志軍還依然如此。

  從保護女性角度出發,性賄賂入罪也非常必要

  性賄賂無須入罪,這使得官員可以更加肆無忌憚地索賄,也使得女性更容易被視作行賄的“禮品”。在“情婦”“二奶”幾成商品標簽的今天,從保護女性的角度出發,性賄賂入罪也非常必要,也非常緊迫。

結語

  性賄賂與金錢賄賂並沒有什麼不同,打擊金錢賄賂,就同時該打擊性賄賂。刑法關於賄賂罪名的規定,需要有所改動。(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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