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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必須承擔逐條審議並修改的惡果

http://www.CRNTT.com   2013-07-08 08:34:23  


 
  其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按此規定,“立法院”倘是未能在會期內一個月審議決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即代表已經同意。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於六月二十一日簽署的,雖然此時距離“立法院”第三個會期結束只有不到十天,但既然“立法院”已經決定召開臨時會,就應及早予以決議,否則就等於是同意《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作者:富權 來源:澳門新華澳報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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