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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長期執政政黨如何制度反腐

http://www.CRNTT.com   2013-10-10 11:04:46  


  中評社北京10月10日訊/此間《學習時報》日前登載吳海紅的文章《國外長期執政政黨如何制度反腐》指出,在當今民主政治時代,執政黨要長期執政,必須獲得強大的合法性基礎。所謂合法性基礎,即是指民眾的信任和支持。在和平時期,腐敗是損害執政黨合法性基礎的最為要害的因素之。

  在當今民主政治時代,執政黨要長期執政,必須獲得強大的合法性基礎。所謂合法性基礎,即是指民眾的信任和支持。在和平時期,腐敗是損害執政黨合法性基礎的最為要害的因素之一。世界歷史的實踐已經反覆證明,一些政黨能夠長期立於不敗之地,根源就在於其政治的清廉和執政的績效。當前,中國正處於腐敗的高發期,總結國外一些大黨老黨在反腐敗方面的經驗教訓,對於我國如何更加科學有效地治理腐敗,無疑具有非常現實的借鑒意義。

  治理腐敗之根本是構建嚴密的制度體系,將權力的行使控制在制度規範內。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政黨,還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政黨,都非常重視制度反腐的重要作用。越南共產黨對遏制黨內腐敗極其重視,先後制定了《反腐敗法》《申訴控告法》等,為懲治腐敗、加強群眾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越南共產黨規定:因腐敗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和單位,不管領導者是否參與其中,都要追究黨委主要領導人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為了加強對幹部的監督,越南共產黨在原有幹部收入申報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和實行了幹部、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幹部、公務員要申報個人房地產情況及其配偶和子女在國外自費留學的經費來源。

  新加坡在人民行動黨主政下建立了完善的立法體系,為政府廉潔從政和預防腐敗提供了有效的行為規範。新加坡相繼出台了《防止貪污法》《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公務員紀律條例》《公務員懲戒規則》等法律法規。新加坡法律規定的“賄賂”的含義非常寬泛:不僅包括金錢、禮物、有價證券等任何形式的財產或財產性利益,還包括無法用金錢計量的職位、就業、契約、義務的放棄、責任的免除以及各種服務、恩惠、好處等非財產性利益,以及任何對上述報酬的表示、著手和許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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